潼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试行)

2012-6-25 7:53: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为了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大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力度,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产业项目
    (一)工业项目
    1.工业项目用地以协议出让最低价为起始价,进行招拍挂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亩均投资额度、容积率、预期税收贡献三项指标值越高、土地出让价格越优惠。
    2. 土地出让金和耕地占用税,可按照有关规定先全额征收,后将县留成部分,由县人民政府奖励给企业。
    3.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从建成投产年度起,前三年由县人民政府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减半奖励;增值税县留成部分,前三年由县政府拿出一半奖励给企业。
    4.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属国家、省、市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上缴市以上的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属县收缴的,核算清应交款后,一律予以免收。
    5. 凡入驻工业园区的各类企业,除享受以上产业类优惠政策外,可根据投资额度,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商定特殊优惠政策。
    6. 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废旧矿渣综合回收利用项目的优惠政策除参照产业类工业项目执行外,还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商定特殊优惠政策。
    (二)农业项目
    1. 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2. 对生产粮食、蔬菜、肉类、水果等人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农产品免征企业所得税。
    3. 代国家、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县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核算清应交款后一律给予免收。
    (三)现代服务项目
    1.凡一次性新建、改扩建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且自营面积超过30%的大型商业和专业市场,投资兴建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酒店以及单个项目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服务业项目,地价实行“一事一议”。
    2. 新建、改扩建的大型商业和专业市场以及其他大型服务业项目,自营业之日起,以整体项目为单位,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部奖励给开发企业,后三年减半奖励。对年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三年内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
    3. 景区开发建设项目,三星级以上酒店和旅游商品开发项目,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从赢利年度起,前两年县政府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减半奖励。
    4.投资古城旅游开发项目及物流园区项目除享受以上现代服务项目政策外,可根据投资额度,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商定特殊优惠政策。
    (四)高新技术项目
    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从建成投产年度起,前三年由县政府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减半奖励,增值税县留成部分前五年县政府减半奖励给企业。
    二城市建设项目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公交站场、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登记费、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旧城改造项目
    1.旧城改造项目指列入旧城改造规划范围,改造开发占地面积7000平方米,同步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整片区开发建设项目。
    2. 旧城改造开发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登记费、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免收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三)房地产项目
    1.独立建设的地下空间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登记费、拆迁管理费、所有权登记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用中给予一定补助。
    2.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项目,减半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
    1. 科、教、文、卫、体等公益项目,可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用地,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2. 社会事业项目免收土地登记费、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大项目和外资项目
    对单个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产业类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商定特殊优惠政策。
    五办理程序
    属县级审批权限的项目,由招商局牵头,各部门积极配合,15个工作日内为客商办妥一切手续;属县级以上审批权限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报出有关文件和资料,并跟踪办理,直到上级批复。
    六有关说明
    1. 凡是中央、省及省级部门、市给予投资企业的各类优惠政策,同时继续享受。
    2.在原有项目基础上扩建的项目享受本优惠政策。
    3. 凡此前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与本文件有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已经签订协议,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继续按照原协议执行。
    4.本优惠政策由县政府授权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5.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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