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后第三方支付产业发展的提案

2012-3-31 14:32: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 全国政协委员 杨健
    第三方支付是以非金融机构为主体,提供以网络、手机、电话、POS机等为载体的支付服务。第三方支付产业中包括众多参与主体,如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平台运营商、银行卡网络运营商、互联网运营商、移动网络运营商、商户、消费者等,他们之间基于供需合作关系形成了第三方支付产业链。2010年是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进程中非常关键的一年,这不仅体现在行业整体交易规模的继续保持高速攀升,也体现在监管部门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为规范非金融机构的支付服务、防范市场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于2010年6月份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并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发布的作用和意义对于第三方支付产业未来的健康发展和促进国内经济转型发展来说都是重大而深远的。整个第三方支付行业正在以一个更加开放、更加多元化的发展姿态向各个新兴的应用服务领域拓展,一个全新的市场发展格局已经显现,在网民渗透、政府监管和行业应用都不断深入和完美的条件下,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迎来新的发展契机。
    通过对消费者、银行、网络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调研,我们总结出以下几方面的现状和问题:
    第一,目前使用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消费者一方面对于网络支付的便捷性比较青睐,同时也十分关注网络支付的安全风险性,并对相关监管措施及政策的完善给予了充分的期待。
    第二,银行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出台表示欢迎,同时银行对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出台后第三方支付公司和市场的担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安全隐患问题,包括:洗钱、套现,假卡,信贷资金风险大,欺诈交易,账户信息和交易的安全,交易平台的安全性不高。二是同等监管问题。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在金融体系下定位不同,银行是国家重要的金融命脉,接受银监会的管理和监督,对于使用银行的个人也有一套完整的身份鉴别和管理程序,银行对于风险的控制较差,在提供客户产品的过程中要根据客户的承受能力,设计不同的方案,将风险告知客户,并在便利性和安全性上做通盘考量,在交易规范上注重交易的不可抵赖性,对于客户和银行本身都有较好的保护机制。与之不同的是,第三方支付公司虽然接受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监督,但是由于监督细则有待进一步完善,监督重点现阶段还在于牌照的发放,对于后续监管缺乏有效的管控工具和法律依据。第三方支付公司由于产品创新意识强,风险偏好和承受度要远高于银行,一旦发生大风险,第三方支付公司和客户的承受能力都有限,容易给经济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监管体制不同,也造成他们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平等地位,银行无论在产品设计和服务上很难和第三方支付公司一样具有竞争力,在提供产品和服务同时的内部运营成本也更高。
    第二,为了明确第三方支付企业的业务范围,希望《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具体实施细则尽快出台。目前的规定比较笼统,导致了以下问题:细则不出台,第三方支付企业在创新产品和业务时,缺乏指导性,往往不知道自己哪些业务能做哪些不能做。目前是先开发,后报央行审批,但期间周期太长,甚至不通过。央行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在业务上创新举动的态度还比较保守,希望慢慢与银行待遇相同。
    综上所述,为促进第三方支付产业未来的健康发展,具体建议如下:
    1. 联系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对于消费者加大宣传《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力度,使消费者具有知情权和参考权。可以考虑在交易时设立强制提醒画面,提示交易风险。
    2. 对于第三方支付产业进行分类监管。目前的《办法》将监管对象分为三类,但多以支付方式、支付终端来区分,重点不明确。政府对于该产业的监管主要是出于对资金流动安全性、合法性的考虑,建议从资金流动性上分类制定不同的监管标准,包括准入标准、业务范围、退出标准等。比如可分为:实时支付类业务、提前支付类业务(预付卡)、滞后支付类业务,根据这些业务中涉及资金流动性的不同特点,来分别规定资金的使用。
    3. 将第三方支付企业资金和信息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参照银行的管理细则来制定,并且督促第三方支付企业分步骤完成内部信息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完善,并于牌照的年审时予以考核。
    4. 对于实名制,政府出台相关规定给予企业补贴或减免。政府目前要求第三方支付企业做到客户实名制,包括个人和企业,且核实义务落在企业身上。执行实名制是非常必要和有意义的,有利于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交易的安全性提高。但是,对于企业来说成本太高。举例:个人的实名制信息核实,仅仅是身份信息的核实,如通过权威部门(全国公民身体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来操作的话,每个人的收费为5元,若某支付公司的注册用户为1亿元,那么对于该公司的成本计算,即5亿元。那么,如果客户是企业的话,信息核实的成本将更高。因此,希望给予与银行同等的待遇。
    5. 政府关于备付金这块内容的规定,日后更兼顾安全与效率。目前规定对于备付金的使用政府较多的考虑到了资金的安全性,但随着行业的规范和发展,是否能出台相关的补充细则,既保证了客户资金的安全性,又兼顾了资金流动的高效性。如:是否可以考虑类似于银行存款保证金的条款,规定第三方支付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抗风险,从而解放其他资金,以加快资金的流动,使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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