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超期收费不能成为惯例
2012-2-29 15:31: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据悉,今年春节黄金周期间,河北、河南、山东、内蒙古、陕西等8省区收费公路在部分时段免收车辆通行费,免费时间多为大年三十和正月初一两天。尽管只有短短两三天,但由此带来的出行方便和好心情,着实给当地群众欢度春节增添了不少喜庆。然而,高速公路要实现真正的“惠民”,只是少收两三天通行费这么简单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一些地方春运期间高速公路免费几天,多在万家已经团圆、出行高峰已过的那几天,对收费影响不大,“惠民”的象征意义远大于实际效果。在充分肯定这一做法的同时也应清醒看到,仅有的两三天免费对缓解春运公路压力贡献有限,对降低公路运输成本、充分释放公路运能的作用更有限。让大家“走得了、走得好”,才是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所在。面对期待回家团圆的亿万百姓的期盼,铁路、公路、水路、空路等各相关部门都有责任想办法满足百姓需求。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来讲,更应该把安全、畅通作为交通运输管理工作的根本,而不是盯着收费赚钱。
2011年6月,交通运输部等5部委出台规定,要求清理整顿超期收费、通行费标准过高以及不合理的公路收费等问题。不少地区自查自纠,撤站停止收费。然而有一些地方收费站已经到期,且早已还清贷款,该地方的主管部门不仅不清理反而延长了收费期,此举令人匪夷所思。
不可否认,“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办法确实改善了我国公路的交通状况,甚至还有官员称,“没有收费,就没有今天中国的交通成就”。
但就因为作出贡献,有关部门就可以忽视贷款还清、收费到期的事实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司机公路收费方面之间就是消费合同关系,交通部门除了依据合同约定提供周到的交通服务以外,根本没有理由延长收费期。否则就是失信于民的违约行为。
即便该收费站所属公司的其他路段贷款没有还清,主管部门也不能搞捆绑收费,让早已收费期满的收费站超期收费。在民意不在场的情况下,交通厅提出申请延长收费期限,其合法性合理性体现在哪里?
虽然不少地方政府把公路这种公共基础设施转变成经营性项目,但是公路作为公共资源的性质没有改变,而且,交通部门擅自延长收费年限,缺乏透明度与公信度。公路投资成本、收费收入与合理回报到底是多少,收费站到底该拿出多少钱还贷,多少钱养人,公众根本没有知情权。
《人民日报》曾连续曝光了各行业乱收费情况,既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包括企业经营服务性收费。报道认为,各种乱收费、高收费,正蚕食着改革发展的成果,成为压在百姓身上的大山。高速公路收费凶猛,公路收费年限被随意延长,何尝不是在蚕食改革发展成果?
从长远来看,要解决中国公路问题,除了清理公路乱收费以外,还要加大交通投资建设力度,修改“贷款修路,收费还贷”
的公路建设模式。还原公路产品的公益属性,逐步还路于民。而不能听任公路收费政策长生不老。虽说目前全面取消收费公路有困难,但是在规范收费公路管理之外,减少收费公路,缩短收费时间,降低收费标准,节约车辆通行成本,应该可以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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