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许可证”护驾食品物流

2009-8-29 15:21: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本报记者范云兵
    经过两个多月的酝酿, 《食品安全法》在流通领域的配套规章——《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日前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官方网站正式对外公布。这也意味着,近日来炙手可热的 《食品安全法》进入实操阶段。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生产者 (在生产场所自行销售产品的除外),必须先取得由工商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两个办法的出台,肯定会给食品流通行业带来不小的进步,可以说是行业的一次突破。”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物流专业委员会主任顾小飞对记者说, “近年来,随着食品工业的大发展,冷链在食品流通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尤其在易腐食品流通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作用,这两个办法的实施必将促进食品冷链的发展。”
    但顾小飞也认为,这两个 《办法》,对冷链和食品末端经营主体的管理,还有待进一步细化。
●为食品流通系上安全带
    “管理办法规定经营者必须达到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取食品流通许可证,而且条件很严格。这当然有利于食品质量的提高,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顾小飞分析说。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企业申请许可证所需具备的四项条件: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等。而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在食品安全事故方面,根据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者,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不能及时、准确处理的,办法还给出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行业组织和个人代言的具体行为也给出了具体性的规定,且便于实践操作。比如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为近年来一直颇具争议的 “明星代言虚假产品广告应受罚”给出了法律依据。
    “一系列的规定,都是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指导原则,针对食品流通经营者提出的要求,为食品流通的各个环节,包括生产、运输、销售系上了一条安全带。”顾小飞说。
    其实,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这两个《办法》也有很大的指导意义。虽然《办法》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但行业标准的提高有利于企业和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中小企业整改最棘手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需提交8种相关材料,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20日之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必要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而难点也恰恰出现在这个环节。据今年6月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食品经营主体共有480.67万户,其中食品生产加工主体32.13万户,占6.69%;食品运输、销售环节经营主体322.54万户,占67.1%;餐饮业经营主体125.99万户,占26.21%。而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运输、销售的这354.68万户经营主体都要获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才能进行相关业务。
    “事实上,不可能所有经营主体都能拿到食品流通许可证。”顾小飞告诉记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具约束力的经营主体是大型的食品加工企业、物流企业和超市,而对于末端的销售经营主体,则显得有些鞭长莫及。比如大量存在的社区内小商店、农村集贸市场、流动摊贩等,因为缺少必要的基础设施,其销售的牛奶、香肠等易腐食品鲜有冷藏措施,所以也就根本不可能拿到许可证。
    这种情况下,要勒令数量众多的经营主体停业吗?显然也不可能。那拿不到许可证的又该怎么办?
    “一个政策措施的实施,不可能一下子就很健全。先抓住‘食品流通行业一定要规范’这个主要矛盾就已经是进步了。”顾小飞说,其实《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而如何整改,这是一个长期而且棘手的问题。
    据顾小飞介绍,《办法》出台后,食品流通协会也在积极联系一些业内专家进行细化的配套研究,并将向政府提出建议:待配套法规的一系列问题具体化后,国家的扶持措施,包括政策培训、配套资金等也要一一落到实处。
●冷链环节有待细化
    随着食品工业的大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冷链成为食品流通,特别是易腐食品流通环节不可或缺的环节。但值得注意的是,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许可证的经营主体应具备的四项条件中,并未专门对冷链提出相应的要求。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冷链环节的相关标准严重缺乏。”顾小飞告诉记者,“国家没有相应的冷链标准,规章也就不可能规定食品经营主体应该按怎样的冷链技术经营。”
    但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食品的温度管理进行了明确要求。该 《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分别规定: “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 “食品经营者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
    “这些与先前实行的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相比,都是食品冷链行业的进步。只不过,只有一系列的冷链标准制定之后,该办法的冷链领域才能真正进入实操。”顾小飞说。
    事实上,商务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等近年来一直致力于冷链标准的制定工作。据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冷链物流分技术委员会秘书长刘卫战介绍,目前,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制定的冷链标准已经有四项开始实行、两项正在报批中;今年也已经有16项冷链物流标准立项,并将于2011年基本起草完毕。
    “两个 《办法》的实施与冷链标准是相辅相成的, 《办法》的出台肯定也会促进冷链标准的制定工作。也只有相关冷链标准完善了, 《办法》的细节化问题才能得到进一步落实。”顾小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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