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重整给破产企业一线生机

2009-2-26 23:56: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本报记者 王亚彬实习记者 丁祥云
    金融危机引发的破产企业案件数量大幅上升。苦苦挣扎的企业想尽办法“活命”,破产案件陡增的人民法院则在设法“救人”——破产法修订之后新增加的“破产重整”,一时被视为突破窘境的一条出路。科弘系破产重整被喻为新破产法后 “最大企业重整案”。无论是从法律实践的角度,还是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看,这都是值得大家关注的活化石。为此,我们采访了参与此案的王厚忠律师。
    记者:企业破产,事关经济发展、民生保障、社会稳定。如何最大限度减少企业破产带来的负面影响?
    王厚忠:一般来说,要对经营不善且不可逆转的破产企业,要促其迅速“退出市场”——既维护劳动者权益,又均衡保护各方债权人利益;,对经营暂时困难有拯救希望的破产企业,则要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和解等法律手段给其一线生机。尽管破产重整比直接破产耗时费力、困难多多,但为了给企业一线生机、给职工一个生计,法院和政府、律师都愿意付出多倍努力。
    记者:请解释一下什么是企业重整,需要什么程序?
    王厚忠:企业重整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只要破产保护的申请一经提出和被批准,债务人即可以免于债权人(包括有担保债权人)的一切诉讼和要求。
    就法律程序而言,重整方案的制定、通过和执行是关键所在。
    记者:作为科弘普通员工,可能最关心的是企业破产能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
    王厚忠:我认为,员工也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一般是全部清偿,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是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受偿后的第一顺序清偿对象。
    按现在的科弘系企业资产来看,员工债权全部清偿的可能性很大。
    记者:目前进行破产企业重整有哪些具体困难?
    王厚忠:相对于简单破产来说,破产重整可以使企业“起死回生”,防止由于企业连锁破产带来的社会震荡,使债权人得到高于企业破产所得的清偿款。
    宣布一个企业破产很容易,但企业员工的吃饭问题怎么办?所有债权人的损失如何弥补?显然,简单的破产并不十分明智。
    但在司法实践中,与此相关的模式和经验还尚未成熟。
    一方面,随着投资主体市场信心的进一步降低,破产案件的财产变现出现严重困难,甚至出现无人收购的情况,导致债权清偿率进一步降低,债权人不满情绪明显增加。
    另一方面,部分企业在面临资金链断裂、经营难以为继的情况时,很有可能会采取向关联企业提前清偿、单独清偿、以企业主要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转移重要资产等手段,将经营损失转嫁给债权人,进而损害企业职工的利益。
    但目前依照破产法的要求,对裁员幅度过大的重整计划,人民法院不予批准。同时进行破产重整,也要充分尊重债权人的意见,取得他们的支持。
    在现在的社会和经济环境下,我认为,重整成功将是利大于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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