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新破产法的实践

2009-2-26 23:56: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在全球金融危机中,公司的涅槃再生,是对我国新《破产法》的有益实践,闯出了司法重整保护企业的新路子。
    同时,也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破产法司法解释提供了新论据。
    破产重整,可以让濒临破产但又有再生希望的企业重获经营能力。
    新《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企业重整,通过司法介入,重新整合企业,保持企业经营价值,避免破产清算程序而 “突然死亡”,造成企业资产贬值,保证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目前统计数据显示,全国的破产重整案中全额清偿仅此一例。
    过去,重整企业的投资人会以债权人放弃部分债权为条件,使之一般债权人都权衡利弊,接受重整企业的投资人的条件,使重整企业的投资人获得最大利益。
    按照新《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就终止重整程序,计划草案的执行状况就无需法院介入。
    但是现实情况是,债务人在执行重整计划过程中,管理人在监督过程中,都可能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凭他们自身力量无法解决。
    因此,在实践中,法院采取强制置换股权,适当延伸司法审判职能,并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出具协助执行通知,这都是保证重整计划顺利执行的司法手段。 (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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