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机动车登记规定》将施行

2008-6-13 13:52: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本报讯日前,公安部发布了新修订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 (以下简称 《规定》), 《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即将施行的新 《规定》缩短了办理牌证的时限,取消了办理变更登记的审批程序,对出具合法有效证明、凭证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由5日缩短为2日。按照新《规定》,对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调整了事前核对档案的规定,补发时限由15日缩短为1日。同时,为减少群众往返次数,需要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不用再事先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可以于变更后直接办理登记。
    新 《规定》还扩大了重新启用号牌号码的范围。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规定》也进一步改进了机动车号牌选取方式,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或者自行编排的方式选取机动车号牌号码。
    新 《规定》中,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内容和日期。
    新 《规定》取消了停驶、复驶业务。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此外,新 《规定》还将县级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命名为 “车辆管理所”。 (枭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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