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肃贪刻不容缓——由广东检测站长买通警察致10万辆病车免检上路案带来的警示

2013-7-13 8:47: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 本报记者张颖川
    唐代大文学家韩愈在《五蠹》一文中,对五种社会“蛀虫”进行了极为细致的刻画,可谓是生动形象;而日前曝光的一起物流行业关于车辆检测站长买通警察致10万辆病车免检上路的案件,则让人们真真切切看到了一群真实的“蛀虫”。
    6月23日,这起车辆检测站长买通警察致10万辆病车免检上路的案件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正式宣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副所长孔防军有期徒刑6年。
    而在今年1月,向孔防军行贿的广州市人禾机动车检测站的经营者黄集洪,被白云区法院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处罚金100万元,没收财产200万元。
    机动车检测站本该确保汽车安全、环保、行驶稳定,为车管所提供可靠的第三方数据。但生意人黄集洪出资1300多万元,与主管部门沆瀣一气大做“免检”文章,致使10万辆病车免检上路,其罪行可以说令人瞠目。法院对该案件的判决,表明了国家严惩腐败的鲜明态度,昭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体现了党中央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的决心和力度。罪恶受到严惩,正义得到彰显,在令人拍手称快的同时,事件的严重性更给有关政府部门敲响了振聋发聩的警钟:物流行业的反腐倡廉工作必须强化起来。
    贪腐犯罪横行
    案件还得从更早说起。其实,早在2004~2006年,广州市人禾机动车检测站的经营者黄集洪为在检测站的日常经营中得到照顾,就先后多次向时任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局长何靖贿送总计60万元。
    2010年起,广州市车管所明确规定,全市机动车检测站全面停用旧有检测系统,启用新系统。为继续使用旧系统“作弊”,黄集洪开始四处活动,大交“保护费”,买通上至市公安局副局长、下至普通民警大大小小一干人。各部门掌握的实权,决定了黄集洪贿送的金额:向拥有“实权”的广州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李伟强行贿370万元;向车管所派驻检测站的民警朱孔球行贿329万元,确保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能够注册、登记;向副所长孔防军行贿8万元,及总价值34万多元的烟酒、虫草、燕窝、家具等。
    正常情况下,不合格车辆的车主应自行维修车辆,确保车辆各项指标安全后,再去检测站检测,合格后才能通过年审。但在人禾机动车检测站,只要在系统上人工改动检测数据,违规车辆便可以一路绿灯。
    不过,人工修改的费用是正常收费的10多倍。广州市物价局统一规定,小型车的安全性能检测收费和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标准为125元,大型车最高190元。而人禾检测站的标准是违规越严重收费越高,一般都在2000元以上。原本承担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机动车检测,变成了“2000元搞定”的“走过场”
    据黄集洪供述,从2010年起至案发的2012年4月,该检测站每月有300~400辆次违规车辆通过检测,累计通过近10万辆次。计算下来,从中至少可牟取2亿元的暴利。
    目前,除了孔防军、黄集洪获刑,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何靖、广州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李伟强、车管所所长李斌、民警朱孔球、技术检验科科长梁国伟等7人也依法受审。广州市中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李伟强有期徒刑12年;判处李斌有期徒刑11年;判处梁国伟有期徒刑5年;判处朱孔球有期徒刑12年。至此,涉案人员全部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物流行业对车辆的依赖不言而喻,为了降低成本,谋取私利,一些企业或管理部门自觉不自觉地加入了腐败行列。这样做的结果是,企业在短时间内降低了成本,管理部门通过收贿获取了巨大的利益,但是这也为以后的重大事故以及自己的依法获罪埋下了隐患。守法经营、依法办公是物流企业和执法部门根本之道,试图通过违法手段、依靠腐败谋取短期利益只能害了自己。”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卢颍中对记者感慨道。
    监督机制缺位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我国国内的车辆检测流程大致分为三个步骤:先提交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所需资料;到办公大厅填表交款,再由查验领导岗对查验结果审核盖章后,机动车上线检验,进入初检线进行自动化检验后,对于车辆检验中有不合格的项目到修理车间进行调试,车辆调试后到复检线进行自动化检验,直至合格为止;办理机动车受托检验手序及所需资料。
    可以看出,车辆检测的程序要求非常严密,各个环节也很紧凑。但是,在广州市人禾机动车检测站,却出现了买通警察致10万辆次病车免检上路的事实,行为之肆无忌惮着实令人震惊。那么,到底是什么让这些行贿者和执法者如此妄为,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毋庸置疑,关键问题在于巨大的利益诱惑。而为这些不法分子获取不法利益“保驾护航”的,则是权力监督高度缺位这一深层根源。
    前国家总理温家宝与网友在线交流时曾表示,之所以出现滥用职权、渎职侵权这类问题,主要还是因为政府和主要领导人权力过大、权力过于集中而又得不到约束。而这在物流行业表现尤为突出。
    一直以来,在物流领域,无论是公路、铁路还是航空等部门,都存在着高度集权的弊端。这些部门既是行使权力者也是权力监督者,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往往集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等多种权力于一身,不仅“自收自支”,而且“自监自查”,权力过大又无人监管,在如此宽松的监管环境和巨大的利益诱惑下,出现贪腐犯罪案件也就不足为奇了。
    以上述案件为例。车辆检测需要很多机构给予确认,而这些机构大部分都是自己掌握权力的检测机构,检测环节自然缺少强有力的监管。车辆能否合格通过检测,完全取决于各个机构的自行判断。而这就为检测单位和公安机关相互勾结谋取私利提供了“合法”的渠道,以致腐败行为肆无忌惮。整个腐败的链条从不合格的车辆到不合格的监测站,再延伸到作为执法者的公安机关,这样的腐败链条占据了整个物流通道,使得收贿受贿在这里变为“常态化”。
    其实,上述案例也只是冰山一角,近年来物流行业的贪腐犯罪案件可以说是层出不穷。从2011年曝光的河南四任交通厅长因腐败相继“落马”事件、在建靖宇至松河铁路“骗子承包、厨子施工”的权钱交易事件,到去年浮出水面的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重大违纪贪腐案件,再到今年的原中央储备粮北京密云直属库副主任冯百联受贿案、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投资有限公司受贿案,一连串的贪腐案件背后,无不与政府部门监督管理体制的缺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所以,目前物流行业的主管部门必须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管。否则,像上述案件中检测站长买通警察致10万辆病车免检上路的丑闻还会不断上演。”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长青表示。
    对此,张长青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一方面,需要政府建立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管理的常态机制,构建自上而下相对完善的防腐措施,进一步强化对物流行业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另一方面,就是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注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引起公众对反腐败行动的关注,让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法制建设滞后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上述案件在一定意义上已经不是个别案件、个体行为,而是带有很明显的制度性乃至体制性的特征。物流行业贪腐案件频发的背后,还隐藏着法制建设的严重滞后。
    综合来看,目前我国物流领域还没有一部统一的部门法。现行的物流立法涉及众多部门,如交通、铁路、航空、航运等,而这些法律法规过于分散,缺乏系统性,甚至各个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着不协调和冲突的现象,这就使得物流法律法规的指导性和规范性作用难以落到实处。。
    从完整性上来看,不少物流关系没有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和规范,物流业仍有不少法律“真空地带”。如关于招投标、市场准入及违规建设等法律规定还不是很健全,所以很容易出现无法可依、违法不究的情况,为物流领域的贪腐犯罪提供了滋生蔓延的空间。
    从法律效力上来看,我国现行的物流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强。张长青向记者介绍,我国现行很多涉及物流领域的法律法规多是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和颁布的,大多是一些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等,规范性不强,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性,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多数只适合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这样就容易出现执法不严的情况。
    从时效性上来看,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相对滞后。随着经济体制、管理体制以及市场环境等的变化,现代物流与传统物流已大为不同,但由于现行的一些物流法规或者是从原计划经济体制中延续下来的,或者存在不科学的地方,很难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
    对此,卢颍中以上述案件为例加以佐证。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这条法律法规就值得商榷。因为有了法律的‘保障’,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之后,车辆技术检测站完全成为了企业单位,竞争和逐利行为放大,为检测单位与执法部门相互勾结提供了便利条件。加上相关司法监管漏洞百出,进而使得贪腐犯罪肆意妄为。”卢颍中分析道。
    另外,从全国来看,目前在惩治腐败的问题上还是政策多、法律少,现在还没有形成一部专门的反腐败法,不足以形成一个完整统一的惩治腐败的制度保障。
    由此可见,要想有效根治物流领域的贪腐犯罪,强化法制建设势在必行。
    一方面,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一部统一的物流法律法规,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特色要求的物流法体系是当务之急。
    在张长青看来,完善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应涵盖与物流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文件,通过对现有的物流法律规范的修改和完善,疏通各单行法律规范之间的承接和递进关系,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物流法律法规框架。只有这样,才能为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彻底铲除物流领域腐败犯罪赖以滋生的土壤。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汪玉凯教授则认为,目前很多腐败案,一旦揭发出来就是一大串,特别是“一把手”腐败,很难防范。虽然目前我国出台了很多制度、规范,但不足以有效根治腐败犯罪。所以,建立一部专门的反腐败法是非常必要且重要的。
    另一方面,必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就需要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办事,强调执法执纪的严肃性,强化对权钱交易、商业贿赂的惩治,以儆效尤。“对于物流管理行政部门的腐败,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约束相关公务员的行为;对于物流企业的腐败,则要严格依照《刑法》 《合同法》的要求,提高对行贿、不诚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大惩治和预防力度,提高腐败成本。”卢颍中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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