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司法改革亟待深化

2013-12-4 9:36: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 李梦杨 张长青
    自去年铁路司法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以来,一直备受业界关注。近期,各个地方对铁路司法改革的关注度普遍高涨,希望能够解决好相关后续问题。
    目前铁路司法改革的整体情况如何?还存在哪些后续性问题亟待解决?如何加快推进铁路司法改革进程?
成效显著
    铁路司法系统的改革一直是我国铁路法律领域的重大问题。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确定将铁路司法机关划归地方管理的方案,此后又出台了《关于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和核定政法机关编制的通知》 《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等政策,推进铁路司法改革进程。
    截至2012年6月底,18个铁路局、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签订移交协议。全国17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58个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已全部移交地方管理,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改制过程中,铁路系统向地方移交人员共计3300余人,移交资产共计70余亿元。
    可以看出,我国铁路司法体制改革已取得阶段性成果,逐步改变了“法企不分”的局面,司法属性更加突出。以“去企业化”为核心的铁路司法改革是理顺司法体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对机构设置、人员建设、案件管理等各方面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和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消除司法企业化的弊端,维护法治统一,提升司法公正。
瓶颈仍存
    尽管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的铁路司法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不过,由于人员、制度等各方面调整的复杂性以及长期历史形成的稳固性,铁路司法改革仍存在许多问题。
    例如铁路法检地方化后融入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和职权体系仍然需要一段时间;法检内部的权力配置尚未理顺,法检工作人员的身份转变与定位也需要调整;改制后的司法模式呈现出条块分割、属地管辖的特点,对变化快、区域广、流动性强的铁路案件缺乏应对性。《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铁路司法改革仅作原则性、方向性的规定,没有确定具体改革方案,只要求各地铁路法院、检察院根据自身经济状况、人员体制等不同条件探索适宜的改制方法。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各不相同,牵涉地方财政能力和人事安排等多种问题,使得全国不同地区法检机关改革的落实情况有很大差异。
    在法院系统,铁路法院设有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两级,其属地管辖权是与路局的设置相匹配的,属地区域往往超过省高级法院的属地管辖范围,管辖权的配置尚未得到完善解决;在检察体制方面,有的地方出现了检察业务管理和人财物保障分属两个省市的现象,管理范围设定的科学性也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从铁路部门方面来说,职权与职责的矛盾还没有完全解决,还需要彻底明确权力归属以改变政企不分、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合一的局面。由此可以看出,铁路司法改革中各方权力和利益的博弈十分复杂,单独靠一个方面难以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必须处理好法检机关和其他机关的关系,统筹协调中央和地方、当前和长远的关系。
亟待深化
    面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亟待对司法改革进行深化,改革之路仍然任重道远。
    处理法检机关与其他机关的关系是我国司法改革中的重要问题,包括处理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的领导方式;处理与公安机关的关系,必须切切实实地保障法检机关的权威;最重要的是处理与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保证司法体制的公正和独立。
    这就需要从中央发布措施制定铁路司法体制改革任务,明确铁路司法系统人财物管理与铁路部门企业分离,规范司法管理。铁路公检法互相配合,严格对铁路领域司法执法活动以及对铁路公安机关的法律监督,稳定铁路司法队伍。
    在深化改革的进程中还应该考虑打破地方化,例如司法机构设置打破行政区划限制,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制,真正保障铁路司法权力的独立公正行使。
    另外,现在还没有合适的借鉴模式和确定的具体体制目标,需要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在铁路和司法规律下不断创新,使得铁路司法权力真正为国家所有,真正为人民所用。
    (作者单位为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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