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待建立城市道路 “天坑”事故问责制

2012-9-23 9:09: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刘春宇
    今年以来,我国一些城市道路基建工程凸显较大的安全隐患问题,导致北京、广州、哈尔滨等城市道路频繁发生地陷 “天坑”事故,造成多人伤亡的惨剧。城市道路塌陷事故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和业内的极大反响,暴露出我国城市道路建设和管理水平的短板。
    城市道路出现地陷“天坑”的现象,不能掉以轻心地以 “天坑”地质灾害之说搪塞过去,不了了之。认真科学地分析城市道路塌陷事故的根源和症结,严肃追究和问责十分必要。
    目前,由于城市的快速发展,历史投入欠账多,城市的道路基建需求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对此,城市道路相关管理部门为民生和政绩急于决策,设计和监管部门忙于抢开发、上项目,忽视科学论证环节和放松了城市道路基建质量检查和监督管理。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施工方为追逐更高利润,片面追求工期进度等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城市道路基建工程规划不足、质量难以保障,埋下了引发城市道路地陷“天坑”事故遗患。
    城市道路基建中的地陷“天坑”现象,已成为普遍的倾向性的城市基建问题。分析表明,责任不清、涉及管理部门多的城市基建乱象,是导致城市道路塌陷的主要原因。通过建立城市道路基建工程和施工的终身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和机制,能够有效地杜绝地陷 “天坑”的人为事故隐患。
    一是谁主管谁负责。建立城市道路工程项目的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责任制,签订责任状,长期存档备查,确立领导干部终身负责追究制。
    二是谁施工谁负责。城市道路建设和改造的施工单位和施工队伍,不仅要对工期进度负责,更要对质量承担包、保责任,建立健全的施工项目质量档案,为项目经理、施工单位第一责任人立档存照,完善工程质量的备案。
    三是谁监管谁负责。施工监理方对城市道路基建的工程材料、施工操作规程,实行现场跟踪监管,对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职责,必须建立验收备案。
    只有确立和公示城市道路基建的三项备案机制,才能形成城市道路基建工程质量的抓手,找到治理类似地陷“天坑”人为因素的着力点,加速推动城市道路地陷“天坑”现象和隐患问责制的落实,杜绝城市道路塌陷事故的发生。(作者单位:哈尔滨市物流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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