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21”特大暴雨带来的一些思考
2012-8-18 14:16: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2012年7月21日,一场特大暴雨席卷了整个北京城。导致北京交通多个路段堵塞,造成79人死亡,190万人受灾,一场大雨,竟能让四通八达的京城交通如此不堪一击,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如何看待受灾机动车辆的保险理赔问题?
观点一
赔偿事小 责任事大
□王捷
在北京“7·21”特大暴雨中,经济损失十分惨重。北京防汛办曾发布信息称,暴雨造成经济损失近百亿元;北京农委估算农业损失4.5亿元。虽然损失具体如何构成,当时未见官方说明,但损失大是不争的事实。比如,公路房屋被冲毁、数万输汽车被淹没、种植业养殖业损失等,价值以亿计算。
当下保险业比较发达,其中一部分会得到保险赔偿,那么没有保险的或者保险赔偿不够的部分,找谁赔偿呢?由于是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很难找到具体的赔偿责任人,很多人也不知道如何维权,不知道向谁提出损失赔偿。比如,某段街道变成积水潭,汽车被洪水淹没;京港澳“高速路”成“高速河”,汽车被淹没;汽车被水淹熄火,打不开车门,车内人无法逃生……
上述三种情况,大前提是天灾,很容易把责任都推给“天”。实际上如果监管和服务到位,有的是可以避免的,有的可以把损失降到最低,但现在政府部门监管和服务恰恰没有到位,所以也是“人祸”是可以找到具体的责任人的。
比如,街道被淹没,汽车被洪水淹没,责任人当属市政部门。这是城市市政部门没有科学规划设计城市下水道,只要一下雨,导致城市街道变成“海”,汽车因此被淹,市政部门难辞其咎,甚至可以提出赔偿诉求。比如,京港澳“高速路”成“高速河”,汽车被淹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及时关闭高速公路,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岂能对车主的损失不负责任?再如,汽车被水淹后熄火打不开车门,车内又没有安全锤,车内人无法逃生,汽车生产商不该对死者予以赔偿吗?
事实上,要求给予经济赔偿,并不是主要的目的,也不是故意挑起事端。比如,人已经死了,赔偿再多的钱也无法挽回生命,所以对“人祸”责任人提出经济赔偿,对生命而言,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但是,通过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对在这次灾害中发生的“人祸”问题进行一次具体的赔偿,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此后发生类似的灾害,相关责任部门要尽到自己的职责。比如,暂时无法克服下水道问题,应该及时发布预防信息,提醒市民绕过积水路段。比如,发现高速路段被洪水淹没,不能通行或者通行有危险,要及时关闭高速公路,或者设警示牌提醒过往车辆,避免汽车误入积水潭或险境。比如,汽车生产商要设计汽车被水淹熄火后如何打开车门逃生的设备装置,汽车生产商不主动做,监管要强制。事实上,相关责任部门要尽到自己的责任,并不难,而是愿不愿意的问题。
这样或会增加工作量,或增加管理支出,或增加生产成本。没有相关部门会主动承担这样的责任,或“额外”支付这样的成本。因此,只有通过法律的手段迫使这些责任部门尽职尽责。换言之,赔偿其实是小事,推动责任落实是大事。
(作者单位: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纪委)
观点二
城市交通基建需要综合设计
□孙国庆 张长青
北京是一座繁华的大都市,立交桥纵横交错,地铁、公交四通八达。暴雨前,一切都那么平静,但暴雨过后,平静被打破了。立交桥下到处是积水,最深达6米;大量汽车被泡在水面,无法移动;地铁候车区进水严重,被迫中断。这些现象背后根本原因在于城市地上建设和地下排水工程建设严重不协调。
北京有的地方管网承受雨量最大在50毫米左右,但暴雨当日雨量达到200毫米,有的地方更多,远远超出了硬件设施的承受能力。另外,这次暴雨重灾的北城立水桥一带,以前是城乡结合部,现在早已城市化,但排水系统仍是按照城郊农村情况设计的。所以,一旦出现地下排水不畅问题,地面交通必然受阻。历史的欠账不是一天就能解决的,排水问题还要结合城市的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当然,对这次暴雨,政府在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事后在网络上发布了重点积水路段信息,同时也在这些路段设置了警示标志,以提示过往司机注意安全。
这次暴雨,也让一些新兴词语串红网络。诸如“高速河”、“夺命路”、“水帘洞”等。尽管这些词语夹带着网友们的调侃甚至是泄愤,但都值得我们深深反思。暴雨下,“高速路为何成高速河”、“回家路为何成夺命路”、“地下通道为何成水帘洞”,有的人说是河道被改,有的人说是地势过低,还有的人说是设计不合理。但不管怎样,这些都是主管部门要反思的问题。比如高速公路问题,今后一旦出现高速公路个别路段积水达到警戒线,高速公路收费口必须及时提示过往车辆甚至暂时封路,已经通过车辆在交通受阻情况下免交过路费。这也是国外通行做法。
这次暴雨争议最大的问题是未上涉水险,汽车被淹车主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问题。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的车损险都明确规定:“因雷击、暴雨、洪水、雹灾、海啸等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但也有一条免责条款为“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除外”。我认为,这两条似乎是矛盾的,而恰恰是这个问题,保险双方争议最大。
从司法实践上看,只要车主没上涉水险,一般保险公司是不会给赔偿的。但是较真起来,保险公司还未必胜诉。中央电视台已专门针对此事报道了保险公司败诉的案例。这里主要是应用保险法中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做有效提示以及保险条款出现分歧时,人民法院会作出不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
观点三
高速路需反思设计车险理赔别伤客户心
□黄静
北京“7·21”暴雨使得北京道路多处积水,其中,京港澳高速,出京16.5~17.5公里处,积水路段长达900米,平均水深4米,淹了170余辆车。幸好附近建筑工地上的民工帮忙救助,成功救出170多人,但最终仍有3人不幸遇难。
作为一条高速路,每天来往的车辆那么多,设计者在设计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到排水的问题。为什么会出现如此严重的积水。各大媒体都将报道目光集中在指导救援的小伙刘刚及救人的民工兄弟身上。官方的回应中称这次京港澳高速情况应对得很好。
不可否认,对于这种救人的高尚行为应该给予赞扬,但大家是否应该想一下这样的救援是因为什么呢?如果高速道路的排水设计完全没有问题,达到了标准,这样的事情理应不该出现。当然,可能这样的高要求,对于正处在发展中的国家来说还不大现实,但经过这次血的教训,政府相关部门也应该在这方面做些改进。
另外,一些机动车因水灾带来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赔?保险公司会负责吗?笔者向来对保险公司没什么好感,看过太多人投保之后出现问题要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拒赔或者拖延,结果搞得投保者因为多次去保险公司,跑各种单位开证明或者最终对簿公堂,所用的交通费和误工费超过了自己最后的理赔所得。
保险的多种多样也使得保险公司有了诸多推搪的理由。车辆“全险”当中不包括涉水险,许多车辆在水中发动机受损无法理赔,即使有些人投了“涉水险”,在水中车辆熄火后强行发动而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予理赔。
笔者认为,对于发动机的损坏是否属于熄火后强行发动所致,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又有一场拉锯战要打。如果保险公司态度好,严格按照合约条款给予投保者应得的赔偿,这无疑是保险公司打了一个效果超好但价格有点小贵的广告。
如果保险公司以各种借口推脱,对于大家的损失拒不赔付,那绝对会失去一大群客户,信誉度降至零点,成为目光短浅的典范。不过,有些公司想赔但没有那个经济实力也是枉然。借此提醒广大投保者,一定要选择大型、资金充足、信誉度好的保险公司,不要贪图便宜选择那些小公司导致发现重大自然灾害时无法理赔,这可是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作者单位:广西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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