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国际班轮公司在中国市场的运营

2012-6-18 23:11: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
国际班轮公司乱收费表现
    1.班轮航线组织集体订立运营协议及价格协议或暗自达成集体默契
    案例:2001年年底,8家班轮航线组织 (远东班轮公会-FEFC、泛太平洋稳定协议组织-TSA、西行泛太平洋稳定协议组织-WTSA、亚洲区内讨论协议组织-I-ADA、亚洲西行运价协议组织-AWRA、远东/亚丁湾红海港口公会、亚洲/澳洲讨论运价协议组织-AADA和非正式运价协议组织-IRA)联合宣布从2002年1月15日起在中国所有港口征收码头作业费(THC)。这项收费项目是以统一价格标准、同一时间、统一行动在中国所有港口向中国外贸货主重复征收的费用。这是典型的垄断行为。
    虽然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曾于2003年组成联合调查组对THC问题进行了调查并于2006年发布了调查公告。公告第一条明确THC是集装箱运费的组成部分,但目前各班轮公司仍然在向我国货主重复征收已包含在运费的THC,藐视公告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近年来,THC每次涨价幅度在30%左右,虽然不是以班轮组织的名义发提价通知,但收费的标准、时间、地点都基本上是一致的。不难看出,班轮组织还在暗地里达成集体默契,统一行动征收THC。
    自从金融危机以来,班轮公司抱团压缩运力,人为制造虚假运力紧张气氛,趁机大幅提高集装箱运价。如2009年7月~2010年7月波罗的海干散货运价指数从3000多点高位急剧下降到1700点时,集装箱班轮运价却大涨了1.8倍。可见,集装箱班轮运输垄断定价现象尤为明显。
    2.班轮组织不仅具有典型的集体垄断性,而且具有严重违法性
    在FOB出口情况下,我国货主不是托运人,不负责支付运费,与承运人没有运输合同关系。班轮公司却强行要求与承运人没有合同关系的中国货主支付属于运费的THC,这不仅是非法的,而且是极为荒唐的。其他主要违法行为:
    一是违反1974年《联合国班轮公行动守则公约》有关协商运价的原则及附加费是临时性的原则。根据《公约》规定,附加费必须是临时性的,情况变了要取消。目前班轮公司收取的附加费清单越来越长,巧立名目的乱收费项目达20多种,而且开征以后即成为永久性附加费。《公约》还规定:班轮公会在当地开展活动要派驻当地代表,登记注册后才能开展活动;运价、运营协议、附加费要与货主(托运人组织)协商一致;以上班轮组织均未做到。大多数班轮组织非法活动,不派代表、没有指定联络人,不与货主协商,只是发个通知就收费。
    二是违反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对班轮公会、运价协议组织监管公告》 (2007第10号。公告对班轮组织要求很严格,对登记注册、派驻联络代表、与货主建立协商机制都有明确规定。但绝大多数班轮组织不执行公告,仍在非法开展活动。
    三是违反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惯例(CY-CY场站至场站条款)。众所周知,班轮公司应按CY-CY(始发地场站至目的地场站)班轮条款的惯例负责在其掌管物期间的所有费用。也就是说,作为班轮公司掌管货物期间的装卸费-THC是班轮运价的组成部分,应由班轮公司在收取的运费中解决。这是几十年来的国际惯例,但这个国际惯例已被垄断的班轮组织完全破坏了。
    四是违反我国的集装箱运价报备办法。我国《国际海运条例》及交通运输部2009年《关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实施办法的公告》。按规定,运价及运营协议要报备。上海航交所《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指南》规定:运价报备按CY-CY(场站址场站)价格条款报备。目前,不少班轮公司不报备运价及有关附加费,即使报备了也随意大幅涨价或随意收取各种不合理附加费,这种现象极为严重。
    五是违反交通运输部2009年《关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实施办法的公告》。公告禁止以“零运价”、“负运价”方式承揽货物。但此现象屡禁不止。其目的在于让利给支付运费的FOB买家,揽取货物,然后向与船公司无合同关系的中国FOB出口商收取各种高额附加费来弥补运费损失。
    3.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现象严重
    货主不交THC及其他费用班轮公司就扣发提单,不给提货,弱势的货主不得不屈从。
    目前,我国外贸货主每年要向国际班轮公司支付近600亿元人民币的THC及其他不合理的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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