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质疑的高速公路“超时费”
2012-6-18 23:09: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本报记者张颖川
“就算是为了防范‘换卡逃费’,也不能将所有因故滞留的车辆都列为嫌疑对象,并施之以惩罚性收费。”“这种说法貌似合理,但该政策的执行却可能伤及无辜,那些在事实上没有逃费的司机可能会受到处罚。”“国内收取超时费的省份沿路都没有提醒一段路要在多久内走完,让司机心里没底,只能选择不休息或少休息。”“交通法都有规定,司机不能连续驾驶4个小时以上。但现在一边要我们休息,一边休息久了要收‘超时费’,真矛盾。不知道‘超时费’算不算霸王条款?”……
自河北司机高先生因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睡了一觉被追缴345元高速路“超时费”事件曝光以后,“超时费”便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社会各界的质疑声纷至沓来。而更多声音则直指“超时费”为“乱收费”行为。
“超时费”的由来
事实上,高速公路“超时费”早已不是新鲜事物。2007年4月16日《齐鲁晚报》就曾报道,在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了一晚的货车司机董师傅在下高速路时,因不能提供在服务区休息的发票等证据,被通知行车时间超了11个小时,加收1125元的通行费补费。董师傅提供了在服务区吃饭的票据后,依然被加收了100元的“超时费”。
而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河南、上海、浙江、福建、山西、广东、山东、甘肃等省市也都有“超时费”这一规定。
相关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部门为何要收取这一费用?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工作人员对此作出了解释:《河北省收费公路货运车辆记重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里明确规定了,在河北省境内的路段内出入站时间超过12小时以上的车辆都算作“超时车”,的确是要收取一笔费用的。收取“超时费”是为了防止有的司机“换卡逃费”。
关于惩处办法,2011年初河北省下发的《收费公路货运车辆计重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有相关规定:“超时车 (指路网内出入站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路段内出入站时间超过12小时以上的车辆),经系统查询,出入口信息一致,但无正当理由和证据的,按路网最远里程收取通行费;若出入口信息不一致,按‘换卡车’处理。”
据了解,所谓“换卡逃费”,大多发生在营运车辆身上。就是相向行驶的两辆车途中交换入口通行卡,再到对方入口邻近的某一收费站缴费离开,缩短缴费里程,从而少缴车辆通行费的现象。而逃费车辆的主要特征就是通过时间远远超过正常车辆。
以一辆货车总重量为50吨 (车身重18吨)的货车为例,其从沈海高速公路福建宁德福鼎入口到漳州的闽粤站出口,全程617公里,正常行驶的通行费为2776元(载重类车按每吨每公里9分钱计费)。但通过换牌换卡,货车可偷逃近2000元的通行费。
正是为了杜绝“换卡逃费”这种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行为,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了这一“秘籍攻略”。
是否合理合法
如何看待交管部门的说法?“超时费”是否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呢?
网友“最后的铁匠”对于“超时费”一说充满了质疑:如果司机们跑长途累了,想睡一会却要掏超时费,这是要逼着司机疲劳驾驶吗?司机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票据,难道就被默认了“换卡逃费”的嫌疑?
北京德利得物流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恽绵对记者说,应该站在不同的立场来看待“超时费”问题。站在高速公路管理方角度来说,为了制止偷逃过路费行为而制定该举措,他们有一定的道理;从物流企业角度讲,相关部门“超时费”这一做法便显得不合理了。其一,政府部门对广大物流企业没有公示,也没有提前告之;其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部门采取措施不当,扩大了打击面,使一些无辜者误受伤害。
而在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卢颍中看来,“超时费”一说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是一种需清理的乱收费行为。
卢颍中解释说,各个地方收取“超时费”的依据是本省、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然而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只是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并没有“超时车”、“超时收费”的规定,依据《人民共和国中华立法法》第六十四条“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超时车并没有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地方性法规却扩大了范围,将超时行车纳入了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范围,这样的地方性法规就违反了‘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的规定,自己创设了‘超时费’的概念。所以说,它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合理的。”“本来,甄别、查处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行为就是高速公路公司的依据,举证证明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行为也是高速公路公司的义务,怎么可以变成先‘误伤一大片’,然后由受伤者自证无罪,个案处理呢?”卢颍中质疑道。
取消或是最终目标令广大司机稍感欣慰的是,针对上述“超时费”事件,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日前作出回应,返还对上述司机收取的345元费用,并提出相应措施切实防止误收“超时车通行费”现象的发生。
交通运输部也对此积极回应称,对“超时车”如何处理,在国家层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具体规定。而对于所谓“超时车”是否属于“逃交、少交”车辆,需要进行科学合理地甄别认定。
不过,对于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的回应,卢颍中并不认同:“落实了几项措施、退还了司机的345元钱不等于事件的终结。我们要为更多人以后可能受到的不合理对待考虑。‘恶法亦法’,我们应做的是推动修改‘恶法’,把它变为良法。‘超时’本身就是不合法、不合理的,如果再去‘落实公示和告知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岂不是把它合法化、危害扩大化了?取消收取‘超时费’才是最终目标。”
另外,在卢颍中看来,“超时费”对于打击偷逃通行费行为没有太好的效果,反而使因故长时间停留高速的无辜司机被“误伤”。高速公路公司不把精力放在稽查真正的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行为上,而是简单、粗暴地依赖“超时费”来进行“蒙眼式”打击,最终“误伤”了无辜,滋生了高速公路公司的惰性。这也正是他极力反对这一收费行为的原因之一。
“当然,在‘超时费’没有取消的情况下,物流企业还是应该遵守高速公路的有关规定,及时领取进出高速路的卡片,保留好在服务区的消费住宿票据,拍照证明车辆损坏证据。出现特殊情况时及时与高速公路公司联系,避免超时受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卢颍中建议。
恽绵也对此表示,我国物流领域像高速公路“超时费”这样波及面过大、“误伤”严重的事情已经太多。希望在媒体的有效监督和相关部门的强力监管下,交管部门及高速公路经营方能够完善管理举措,增加科技设备,用更加科学的方式方法来解决高速公路偷逃过路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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