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法检两院融入整个司法体制改革仍面临不少困难

2012-5-8 13:37: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回顾铁路法院和检察院自1978年成立至今,34年来一直是人们对铁路体制诟病最多的一个方面。1986年10月,中央政法委决定撤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原计划要一并撤销两级法院和检察院。但由于当时的体制问题,并没有立即撤销,保留至今已经26年。26年来,人们对铁路法检两院的合法 (宪法)性、公正性争论不断,甚至有的当事人在法庭上公开质问法官铁路法院违法 (宪法)。为此,2004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提出 “改革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和企业管理公检法的体制”。2009年7月,中央有关部门专门下发铁路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及核定编制的 《通知》,但改革的实际推进并不理想,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人认为,铁路线穿越很多省份,发生在铁路上的犯罪案件到底由谁管辖?地方法院、检察院案件管辖是属地管辖,铁路发生的案件 “满地跑”,全交给地方办,成本太高,而且没有人来协调。如果全部撤销,铁路法治建设将大倒退。也有人认为,铁路法检两院没有必要,应予撤销。其中提出过多种方案。目前的做法,基本上按属地原则移交相关地方。但是问题和矛盾还是存在。
    山西的移交做得快一点,与太原铁路法检两院均在山西省管内有关,不涉及到与其他省份协商的问题。而像北京、上海、兰州、广州、郑州等铁路局的两级法院均涉及到两个及其以上的省市(自治区),划归哪个省高级法院管辖,其协调的难度要大得多。比如北京铁路法检两院移交地方后,北京铁路中级法院、检察分院既管北京地区,又管天津和河北,人财物归当地管,但业务指导又是北京的中级法院、铁检分院,非常不顺。同时由于铁路法检两院是以铁路线路管界为划分司法管辖依据,与地方法院的属地原则又有冲突。一个地方人大任命的法官要审理跨区域的案件,其权限是否合乎宪法,也是有争议的。加上铁路改革正在进行,原来铁路法检两院对应的管界是铁路局,一旦铁路局的管界发生变化,进行了调整,铁路法检两院的管辖范围要不要跟着调整,也是个问题(我主张撤销两院,按地域管辖案件。因为铁路案件没有专业性,相比知识产权案件,铁路经济纠纷更要简单得多)。
    因此,铁路法检两院回归司法体制只是铁路司法体制改革的第一步,重要的是如何保证铁路司法的公正性、独立性和客观性,这才是铁路司法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虽然从体制上看移交会很快完成,但是铁路法检两院要融入到整个司法体制之中,铁路司法机关与地方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难度还很大。在管辖权方面,跨区域执法仍会存在诸多矛盾,条条与块块如何有机结合、如何避免选择性执法也是需要协调的问题。
    对铁路而言,铁路法检两院剥离后,面临着如何加强铁路法制,以适应没有铁路司法机关的新问题。过去铁路公检法齐全,党委出面,协调办案,办起事很 “方便”。如今,铁路不再管司法机关,铁路要以市场主体的身份接受司法管辖,因此铁路企业首先要学会依法办事,要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切实维护铁路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与铁路法检两院保持沟通与协调,对于侵害铁路运输安全和合法权益的行为,要积极寻求司法保护,依法维护铁路运输生产秩序,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与畅通。
    我们希望铁路司法体制改革不仅要有利于理顺国家的司法体制,有利于法制的统一,而且也要有利于铁路的发展,有利于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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