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两院”移交地方不是铁路司法体制改革最终目标

2012-5-8 13:37: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2012年1月12日,山西省政府、山西省检察院与太原铁路局,三方签订协议,太原铁路检察机关全面移交地方。这是全国第一个铁路检察机关正式从铁路系统中剥离、划归地方,也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破冰之举。
    以太原铁路检察院移交地方为标志性事件的铁路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深远、重大。但铁路司法体制改革仍然面临诸多阻力。一方面,铁路司法体制的历史遗留缺陷是铁路司法改革的重要阻力,不合理的司法权力配置使得铁路企业形成的既得利益集团,为了利用铁路司法管辖权维护自己的利益,不愿将司法权移交地方。另一方面,原来的铁路司法系统的人员安置以及移交之后的经费保障等问题也是铁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阻力。原来的铁路司法系统很多 “法官”、“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和岗位安排与普通司法机关相比不够严格和规范。在移交之后,这些人员是否需要重新考核或培训以及如何进行考核和培训,也是铁路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的重要难题;铁路司法机关移交地方之后,经费、物资的保障都只能靠地方财政来支持,对地方财政也造成不少压力。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铁路司法体制改革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常会触及部门和个人利益,但从改革的大局和目的出发,铁路司法体制改革又是必需的。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保证司法公正的关键,是要保证司法客观、中立的地位。如果司法在体制上受制于企业,那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司法公正。当前正在进行的铁路司法机构改革,正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对“铁路司法”进行彻底的体制性改革,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它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也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战略方向。独立、客观、公正是司法改革的方向,惟有坚持铁路司法体制改革,才能使现有的司法体制得到不断的完善。有了体制上的保障,我们的司法才会更加公正,才有可能树立权威和取得公信。
    铁路“两院”移交地方是铁路司法体制改革的大势,但绝不是最终目标。太原铁路检察院移交地方只是我国铁路司法改革的一个开始,它给全铁路司法体制改革全面铺开提供了宝贵经验,能够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能全面带动铁路司法体制改革。铁路司法系统改革任重而道远,今天它们走出的每一步,都将成为推进我国司法走向理性、中立和公正的一大步。
    (本文作者为张长青、冷志强;冷志强为北京交通大学2011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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