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条例实施在即 有关细则亟待完善

2012-12-29 11:20: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 本报记者 枭冬
    汽车召回一直都是汽车行业关注度颇高的话题之一。今年10月,国务院对外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下月1日就将正式开始施行。对此,业内人士期待其在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维护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之际,也能成为我国汽车召回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的良好契机。
    据了解,自2004年10月1日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来,截止到2011年年底,我国已总共实施召回419次,累计召回缺陷汽车621.1万辆。而随着汽车消费热情的持续高涨,汽车产品的安全性愈发受到重视,为了使得汽车生产企业高度重视产品质量,曾经的“召回规定”,如今终于升级成了“管理条例”。
    同时,记者还获悉,目前国家质检总局正在积极筹建汽车产品缺陷工程分析实验室,以便更好地展开汽车产品的缺陷调查和工程技术分析。在管理条例全面实施的基础上,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加强已大势所趋,国家有关部门与各大汽车生产企业理应做好各自的准备工作。
    为此,知名市场调研机构Ipsos给出如下几点建议:
    第一,管理条例涉及到的罚则和罚款操作空间较大,而操作过程中主观因素影响又较多。所以,建议尽快出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并在细则中对上述问题加以明确规定、尽快实施。
    第二,2009年9月起,商用车才开始实施召回管理。并且,商用车使用情况复杂、超载情况严重、责任划分较难。因此,建议管理条例在细则中,将商用车和乘用车分开对待,就其召回程序和处罚规定分别提出要求。
    第三,对于汽车生产企业而言,召回制度的完善是挑战也是机遇。建议其重视并全面提高汽车产品质量,主动应对管理条例的实施。期间,认真分析可能导致自家产品产生缺陷和质量问题的因素,及早从设计、制造、工艺装备、材料等方面采取措施加以避免。
    第四,汽车“三包”制度同样备受期待。新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已于今年年处发布,眼下借着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尽快修改该意见稿并尽早出台实施。
    此外,针对即将实施的管理条例,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蒋苏华律师还指出:应该将每起召回事件所涉及到的投诉受理、反馈处理等信息进行公开,增加管理条例实施的透明度;条例一旦施行,就该足够严格,对“问题企业”不要约谈,而要责令;同时,加强、推进汽车召回保险制度,并赋予汽车消费者更多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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