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莱阳发全国首个禁止令 路霸两年不能从事物流

2011-6-2 8:26: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日前,烟台莱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强迫交易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同时,法院在判决书中禁 
止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物流业经营活动。 
    2008年10月,被告人张某与盖某等人成立金门物流公司。此后半年内,为牟取暴利,张某与盖某等人采用武力与郭某争抢布鞋物流市场,迫使已由郭某控制的莱阳市好运等物流公司与其合作,采用威胁手段让布鞋厂家只能往其经营的金门物流公司发货,再由金门物流公司将货物分配给好运等物流公司发货,将每件鞋的运费上涨2元不等,强迫交易数额3万余元,非法获利数额2万余元。此外,被告还以统一管理为借口,将经营莱阳至即墨线的个体货运、客运车主刘某等人召集到金门物流开会,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迫使上述车主到金门物流停车,将乘客票价每位上涨10元,货物运费每件上涨3元,从中获利1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采用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强迫交易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莱阳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据悉,本案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莱阳法院发出的首个“禁止令”。
    【法官说法】
    于今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首次作出了“禁止令”的规定。“禁止令”是由人民法院签发的一种令状,具有临时性、强制性和选择性的特点。所谓“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况,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对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莱阳法院的法官告诉记者:“对违反禁止令规定的犯罪分子可以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如果情节严重的将撤销缓刑,张某将被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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