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重新修订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2011-3-30 12:41: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截至2010年年底,甘肃省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116000公里,二级以上公路里程达到8189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突破了2000公里。“十二五”期间,甘肃的公路事业将会迎来更大的发展机遇,为了适应公路事业的新需要,甘肃省重新修订《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3月29日,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了 -

省交通厅副厅长杨映祥作的关于《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新修订的《条例(草案)》规定,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未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擅自设置检查及收费站(卡)。凡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专用公路,以及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保护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该修订草案明确,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修订草案还规定,公路行道树实行谁种植、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公路行道树的种植、养护、管理工作由各级公路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严禁乱砍滥伐和损坏公路行道树。 

    修订草案规定,在公路上不得擅自增设交叉路口,确需设置的,必须经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修建交叉道口,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技术标准。 

    修订草案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及车货总长度、总宽度、总高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值。公路管理部门可以在各收费站入口设置超限运输车辆劝返站。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检查超限运输车辆时,应当保证公路畅通。被检查人员应当配合接受检查,不得强行通过,对拒不接受检查,堵塞超限运输检测站通行车道的,公路管理部门有权拖离,拖离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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