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运输保价亟待规范

2011-3-13 14:43: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本报记者张颖川
    近年来,物流行业基于被运输物品丢失或毁损而引发的赔偿纠纷不断增多。而在具体赔偿案件中,争议双方的焦点往往都归于一点,那就是是否要按保价赔偿以及赔偿多少。由于行业内在保价方面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也没有一部规范的法律,因而在遇到此类纠纷时,一些物流企业常以企业内部的限额保价制度为依据,不赔或少赔,从而使消费者权益受损。那么,该如何来规范现代物流业货物运输保价制度?
限额保价引纠纷
    先来看一起由于实施限额保价赔偿而引起的物流运输纠纷。
    1月23日,一直在南昌做瓷器买卖的潘先生将一只大型花瓶交由德邦物流南昌二七路营业部从南昌运往北京。此前,他一直通过德邦物流网站进行网上下单,这次也不例外,根据花瓶的价值,潘先生为其保价5000元。
    1月24日,潘先生接到德邦物流通知,花瓶还没运出南昌就已经破碎。于是,他要求德邦物流按照保价金额赔偿5000元。然而,德邦物流方面只愿赔偿1000元。
    据他回忆,南昌二七路营业部班姓负责人曾告诉他,德邦物流一直实行“保丢不保损”制度。按照该制度,花瓶没有丢失,只是破损,所以无法按照保价金额赔偿。但当潘先生询问德邦物流客服后却得知,“保丢不保损”并非其公司规定。于是,班姓负责人又称:“陶瓷等易碎品限额保价为1000元以内。”这个说法获得了德邦物流客服的认可。“陶瓷制品易破损,公司内部规定即使客户保价,也只能在1000元以下。”德邦物流南昌二七路营业部的解释让潘先生有些糊涂。毕竟网上订单显示,保价金额已经确定为5000元,并且他还据此支付了相应保费,怎么事后又冒出一个“限额保价”?
    而班姓负责人则称,无论网上订单如何显示,最终落实到分部时,全部按照“限额保价制度”执行,没有例外。不过,这个“没有例外”的说法无法获得潘先生的认可。因为,包括此次在内,此前德邦物流已经接受过多次超过“限额”的保价。就在去年7月19日,潘先生同样是委托德邦物流南昌洪城营业部,将一套瓷杯从南昌发往北京,保价金额高达4万元。
    然而,在德邦物流网上订单及相关说明上,并没有体现相关限额保价制度。对此,该工作人员表示:“暂时不能确定该制度是否公示,是否在交易前进行书面性的体现。”其补充道,各服务网点在提供相关服务时,会口头告知顾客。
    对于这个口头告知,潘先生表示,在与德邦物流打交道两年多来,自己还是第一次听说。在潘先生看来,只要货物不出现破损、丢失,“限额保价”这个制度根本就不会得到体现。恰恰是在货物出现破损之后,这个制度就成了德邦物流拒绝按照保价额度赔偿的理由。
    据记者了解,目前该事件已暂时得到平息,缘由是德邦物流已承诺愿意赔偿顾客潘先生损失共计4000元。
限额缺法律依据
    通过分析上述案例可知,该起纠纷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落在“限额保价”制度上。而要深入探讨限额保价的有关问题,还须先了解一下什么是保价运输。
    保价就是托运人向承运人声明其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凡按保价运输的货物,托运人除缴纳运输费用外,还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保价费。在保价运输中,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实际损失赔偿。而在实际运输过程中,物流公司也经常会限制保价的限额,即任何物品的最终赔偿价格不得超越一定的限额 (即规定的保价)。如上述案例,德邦物流规定“陶瓷等易碎品限额保价为1000元以内”,假设那只损毁的花瓶价值5000元,但损毁后只能按保价限额1000元赔偿,而不可能按照花瓶的实际价值5000元进行赔偿。
    那么,物流公司在货物运输中缘何要进行限额保价呢?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关键对记者表示,物流公司这样做,主要是为了控制经营风险。物流公司递送货品的数量非常多,途中出现什么问题在所难免,并且物流公司收取的运费远低于物品的价值,如果每一件都按照实际价格来赔偿,物流公司将无法承担。另外,还可以防止顾客虚假报价。由于物流公司业务数量繁多,物流公司不可能对每个保价货物进行价格评估和检验,而限额可以减少这类情况发生。
    而在关键看来,物流公司的限额保价并没有法律依据,这完全是物流公司自身的不规范行为。物流公司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是货物运输的关系,如果物流公司有限价规定,应该在双方的货运合同中明确表示。该限额的条款是属于格式条款,物流公司应当提示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予以注意。如果消费者得知该条款具体内容后,仍然与物流公司签订合同,视为当事人对该限额予以同意,双方就该限额达成一致。如果出现毁损和丢失,赔偿金额应该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准。如果限额是物流公司的内部约定,并没有写入运输合同,也没有告诉消费者,并且消费者无从得知该限额,那么物流公司的内部限额不对抗消费者,发生赔偿纠纷时应该按照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法院应该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和双方所提供的证据情况进行审判。因此,当限额保价并没有出现在订单和相关说明上,未出现在书面上,同时如果该物流公司也没有对消费者口头告知,该限额是不对抗消费者的,应该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就实际的赔偿数额,如果在法院提出诉讼,法院还必须根据双方的证据情况,达成的书面协议以及其他情况综合进行判决。“‘限额保价’在物流行业广泛存在。目前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处于空白状态,因此有关部门必须对此重视,尽快出台有关的法律法规。”关键对记者强调。
保价亟待规范
众所周知,对于保价的问题,一些物流公司的“霸王条款”比较多,如上述限定保价金额、规定“保丢不保损”的条款大量存在。一旦发生此类纠纷,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并且很多消费者的法律意识不强,在投递货物过程中往往会忽略保价的问题。物流公司在投递时也没有提示消费者这些问题,出了纠纷就以公司有限额规定或者合同里面有这样那样的条款来作为挡箭牌,这些对于消费者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而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物流方面统一的法律规定,大多是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中。特别是有关保价赔偿问题的规定,一般是基于特殊行业的法律,如有关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海事运输的特殊法,还有一类就是有关邮政方面所规定的法律。“目前的市场很混乱,各种大大小小的物流公司鱼龙混杂,涉及的业务也纷繁复杂。由于没有统一的规范,主管机关也难以统一管理,市场不规范,很多问题也由此滋生。因此立法上急需出台相关的规范。”关键表示。
    另外,为了防止类似上述纠纷的发生,关键提醒消费者,在办理快递业务时要多花一些心思,仔细了解该物流公司的规定,仔细阅读合同的条款,特别是赔偿和限额保价的条款也要特别注意。如果消费者所投递的物品特别贵重和重要,可以与物流公司协商重新签订运输合同,对该合同有关的赔偿价格方式等问题进行重新约定,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利益。
    关键还指出,关于合同的内容,可以借鉴《快递业服务标准》。该标准对服务时限、单件重量、查询期限和赔偿标准都做了明确规定。如除了与顾客有特殊约定(如偏远地区)外,同城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24小时,国内异地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72小时。该标准还规定,同城快件承诺送到日后3天还没到的,将视为丢失,对未保价的包裹,需按服务费的5倍进行赔偿,信件类快件则按服务费的2倍进行赔偿。同时该标准引入国际“彻底延误标准”,对快递服务“彻底延误时限”进行了限制。按规定,从快递组织承诺的服务时限到达之时算起,同城快递彻底延误时限为3个工作日,国内异地快递彻底延误时限为7个工作日,国际快件彻底延误时限是10个日历天。“消费者和物流公司可以约定合同适用该标准的内容,或者将该标准的相关内容直接规定在货运合同当中”。关键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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