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货物须谨慎 选择保价避风险
2011-2-21 0:12: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2010年4月,李某委托一物流公司运输两台电脑,双方为此签订了托运单(合同书),托运单中包含的保价条款约定:“托运人必须为所托运的货物办理保险或委托承运人办理保险……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既未自行办理保险又未委托承运人代办保险的,如有货物损坏或灭失,承运人按本托运单收到的运费双倍赔偿”。为节省成本,李某未为托运货物投保,后物流公司在运输途中将货物丢失。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物流公司赔偿其等同于两台电脑实际价值的损失。最后,法院判令物流公司赔偿原告双倍运费,并驳回了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所涉托运单包含的保价条款赋予了托运人选择权,即托运人有权选择是否对货物投保,若托运人不选择投保,则视为托运人选择了“如有货物损坏或灭失,承运人按本托运单收到的运费双倍赔偿”的约定。该条款给予托运人选择权,亦没有违反公平原则,应属合法有效。物流行业最大的风险即在于货物的丢失毁损,在物流企业收取的运费远低于货物实际价值的情况下,选择对托运货物投保是降低风险的最佳途经,亦是分配风险的合理安排,这种安排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及公平原则。
本案中所涉的“保价条款”在物流业中当属司空见惯,为降低风险,几乎所有物流企业的托运单都包含了类似的条款。为此,在委托物流企业运输货物时,托运人务必仔细阅读托运单中的相关条款,并为托运货物投保,尤其在托运贵重货物的情况下更应如此,切忌“抓了芝麻而丢了西瓜”。(一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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