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利弊

2011-11-27 19:07:00 来源:现在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吴琪
    回看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初始,时间点基本在20世纪80年代初至1994年,正是我国地方融资平台开始形成的第一个阶段。地方政府首先通过集资贷款建桥修路的模式,开地方融资先河。1988年交通部下发了 《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此类贷款,该模式也逐步在全国推开。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国内这类经营性公路并不是通过吸引私人投资的直接融资方式产生,相反更多的却是利用银行贷款。在此过程中,由于政府投资的非偿还性转化成了有偿性,国有公路公司得以延长收费期限。收费公路政策的扭曲不仅违背了公路资金的专款专用原则,还导致管理体制的扭曲,最终损害公共产品的服务性。
    目前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实际上,地方政府通过组建各类地方融资平台筹集所需资金。我国最早的地方债始于1979年,融资平台的成立克服了3个政府不能从银行借款的限制:第一,银行的借款人只能是独立法人 (20世纪80年代末设立的规定);第二,一个政府投资项目的启动资金要占到投资总成本的30%;第三,大额贷款的担保人不能是政府。地方融资平台完全能克服这3个限制,因为:一、地方融资平台是独立的法人,可以向银行贷款;二、地方政府可以用财政收入和土地给融资平台注资,作为其自筹资本金;三、融资平台可以利用这些土地和资金 (未来的财政收入流)做抵押向银行贷款。而且,融资平台之间还可以互相抵押、互相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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