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物流管理中职务侵占罪

2011-10-29 5:48: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 毛明星
【经典案例】
    2006年8月,张某与黄某同河南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及分公司经营协议,成立濮阳县分公司。黄某被该公司任命为分公司经理,张某被任命为分公司副经理,二人共同负责分公司所在地返程货物的组织和市场宣传发动工作以及货物在当地的配送、装卸、搬运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后张某、黄某采取收到收入不上缴公司财务部的方法将代收的部分货款、运费占为己有,用于购买车辆、生活等方面开支,共计186908.82元,其中扣除张某和黄某向河南某物流公司缴纳的保证金50000元及2007年11月濮阳运货途中被盗货物的价值29718元。2008年5月8日郑州市警方接到举报后将张某与黄某抓获,张某的家属向河南某物流公司退还了赃款20000元。随后,检察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张某和黄某提起了公诉。2009年7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张某和黄某有期徒刑四年。
    律师分析:
    首先,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客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而且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有三个方面:一、必须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二、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三、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达到5000元即可构成本罪。
    其次,就本案而言,张某和黄某的行为符合以上四个构成要件。在主体上,张某和黄某先后以分公司经理、副经理的名义与该物流公司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分公司经营协议,并以濮阳县分公司的名义经营并实际负责,二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客体上,张某与黄某未上缴的公司货款、运费共计186908.82元系该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因为关于货款和运费的收取在 《目标管理责任书》和 《分公司经营协议》中均规定的很明确:乙方即张某和黄某不得侵占或挪用货款、运费或货物。主观方面,张某和黄某采取收入不上缴公司财务部的方法将代收的部分货款、运费用于购买车辆、生活用品等方面开支,经公司催要后仍不归还,表明二人具有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的意图。客观方面,黄某和张某利用了自己经理和副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将应上缴而未上缴的公司货款、运费共计186908.82元占为己有,数额已达到了较大的程度,符合入罪数额标准。
    综上,黄某和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二人没有遵守自己的约定,无视国家法律,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律师提醒:物流企业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遵守公司、企业的章程、规章制度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千万不要贪图小利,以免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律师简介:
    毛明星,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物流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物流师,法学硕士。擅长物流、房地产、投融资、公司法律事务,现主攻物流领域的法律事务,曾担任国有大中型企业、国家机关、及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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