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地税出台税收优惠减免措施
2010-5-12 10:11: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服务业发展,市地税局日前出台措施,鼓励服务业从主体企业中分离发展(以下统称“二三产剥离”)。
市地税局此次出台的优惠措施,主要包括鼓励企业自主剥离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剥离出的企业快速发展的税费减免政策以及鼓励企业剥离的服务措施等19个方面。
为鼓励企业自主剥离,对通过“二三产剥离”方式的新设企业采取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并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通过“二三产剥离”剥离方式的新设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原企业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剥离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除外)。对剥离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企业在剥离过程中因分立而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剥离出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会同有关部门优先向省以上管理部门推荐为高新技术企业、试点物流企业、省重点物流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生产企业;经上级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剥离出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剥离出的企业经认定为省重点物流企业的,可参照享受国家试点物流企业的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剥离出的企业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离岸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剥离出的企业经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剥离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剥离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剥离企业安置残疾人并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其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再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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