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成代表:水运发展需要其他运输方式强力支撑

2010-3-8 18:51: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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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光成代表:就云南省而言,内河航运比较薄弱的最主要原因大致是两个,客观方面是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尚不完善,主观方面则是对水运重要性的认识仍存在不足。 
 从客观方面看,水运受河流或库区位置的制约,在利用航道运送客、货到岸后,就需要其他交通运输方式集疏运的配合和支持,但目前的交通运输体系中存在着交通运输方式协调不够的问题,在建设上还没有很好地通盘考虑相互间的配合和协调问题。就云南省来看,水运发展缺乏其他交通运输方式强有力的支撑,客、货到岸后难以由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继续衔接运输,水运发展受到限制。
 从主观方面看,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效益主要是间接的社会效益。特别是航道建设。我们疏挖了航道,清炸了滩礁,整治了航道,提高了航道等级,但从外观上看却没有高速公路、房屋建筑体现得那么充分和明显,政绩的“可视性”不够。航道建成后,“有水大家行船”,目前难以对航道进行收费,航道建设的效益主要体现在社会效益上。因此,在以GDP为主的政绩考核机制下,部分地方政府对发展内河航运重视不够、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存在重陆路、重水电、轻水运的现象,给予的投入也相应不足,于是水运就成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短板”。
 内河航运发展中,航道是中心、是基础,现有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对航道的保护力度还很不够。今年,《能源法(草案)》将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之前,国家已经颁布了《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和《节约能源法》等,这些较健全的法律很好地支撑了水电的快速发展。而对于航道的保护和管理,目前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层次较低,已不适应航运发展的需要。航道、海事管理部门在依法行政时缺乏手段,力度不足,对航道的保护能力很差,迫切需要立法。为此,建议国家尽快出台《航道法》,促使内河航道建设、管理、维护纳入国家法律保障体系中。还可考虑进一步制定促进内河水运发展、保护利用河流航运资源等法律法规。
 另外,目前“多龙治水”的格局不利于航运健康发展,建议国家协调机制,促进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杨光成说,大家应首先明确一个定位,就是航道是公益性的,和高速公路很不一样。高速公路具有公益性,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经营性,可以贷款修路、收费还贷,也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如BOT、BT等方式引进资金进行建设,之后由业主收费取得投资回报。但航道是纯公益性的,没有投资回报,很难有企业或银行愿意为航道建设投资或贷款,只能以政府投入为主。因此,政府部门要理所应当地承担起这个责任,加大财政投入以加快内河航运发展。
 杨光成建议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要求各地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时必须体现国家重视内河航运发展的政策要求,给予航运发展以倾斜政策。国家发改委应要求各省、区、市发改委在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中突出内河航运的作用和地位,将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纳入综合交通规划。交通运输部编制《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时,要更加突出内河航运的地位,特别是在“政策措施”章节中,要有更具体的加大水运投入、加快水运发展的意见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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