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对出口企业带来哪些影响?

2010-2-2 0:37: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中国人民大学海商法保险法研究所
    公约意图弱化提单的物权功能,承运人接受相关指示无单放货可免责,会极大地破坏提单的信用,损害提单持有人的占有权和所有权,冲击海运货物买卖的安全性。
郭萍教授
大连海事大学
    鉴于我国出口货物大部分是按照FOB条件成交的,且相当一部分是中小货主,因此笔者认为FOB贸易下的卖方将面临下列风险:1.如果其身份仅仅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履约方的人,其在 《鹿特丹规则》下没有任何法律地位,不能依据公约规定主张权利并承担义务。只有在运输单证中列明为 “托运人”,成为单证托运人,才可进入公约调整的海上运输合同关系之下。2.FOB贸易合同下的卖方即使使自己成为单证托运人,也可能无法要求承运人向其签发提单,因为提单是否签发给单证托运人,依赖于托运人是否同意。
李宝艳律师
辽宁邦德信律师事务所
    FOB贸易条款项下,买方负责租船或订舱签订航次租船合同或货物运输合同,卖方负责将货物交给有关承运人。那么FOB贸易下,谁有权作为承运货物的托运人,在海运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
    我国海商法采用 《汉堡规则》精神,规定托运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二是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境外买方为争取成为出口货物提单上的托运人,实现其对货物的控制权,往往只强调托运人应是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要求提单上的托运人填写买方。而我国的卖方则可以其系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人为由,要求承运人在出口货物指示提单上以卖方为托运人并签发提单给卖方,以保护其对出口货物的控制权。
    但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UNCITRAL)从2001年开始起草《运输法公约草案》 (以下简称 《公约》)明确 “托运人”仅限于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他承担所有运输合同下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至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人,《公约》将其定义为 “发货人”。发货人除了有从承运人处取得一份货物收据的惟一权利外,再无其他权利、也不承担义务。发货人能够向承运人要求签发提单的前提条件是:取得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托运人的同意、并且发货人已是在提单中被载明为托运人的 “单证托运人”。
    《公约》对托运人和发货人的规定将会使FOB贸易下的卖方面临一定风险,买方如果其身份仅仅是发货人,而没有成为 “单证托运人”,则其除了有权要求获得一份货物收据外,将不能享有运输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包括控制权和诉权。这就意味着一旦货物运输后,依据《公约》他将完全失去对货物的控制,并且也不能基于运输合同向承运人索赔有关损失。
    FOB贸易下的卖方即使是单证托运人,也可能将无法要求承运人向其签发提单,除非托运人同意,否则其不能获得签发提单,则将同样不能获得控制权和诉权。因此,作为我国国内的FOB出口商,如要充分保护自己,必须满足公约的规定。
赵鹿军教授
大连海事大学
    新规则内容庞大、条款交织复杂,增加了各方对公约接受的难度,特别是对于新公约第47条第2款规定的关于可转让提单的无单放货机制, “有可能好心办了坏事。”
    按照以往的规定,收货人必须向承运人呈交正本提单以提取海上运输货物,这是承运人完成运输义务、履行了交货责任的凭证。可以说,收回正本提单是承运人彻底解脱责任的根本性法律文书和证明。然而,由于集装箱运输的高速发展,出现大量货到提单还没到的情况,形成船、货双方因共同等待提单无法交货而造成损失的局面。
    为了缓解和减轻这个矛盾,出现了副本提单加 “保函”交货的操作方式。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在这种交货方式下引起的托运人未能从收货人那里收到货款而持三套正本提单起诉承运人的案件,承运人不得凭借 “保函”对抗托运人。也就是说,承运人必须先向托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向托运人支付 “货款”,然后再向收货人凭借“保函”进行索赔。如此一来,承运人就由一个从事海上运输的人变成了一个先行 “垫付”货款的 “银行”了。无单放货成了悬在承运人头上的一把 “刀”。
    众所周知,凭单交货实际上是保护船、货双方根本利益的最安全、最简便和最通常的方式。其交货时的 “认单不认人”保证了交货的安全。赵鹿军认为,新公约为了调整无单放货的简单问题,却几乎颠覆了整个现行有效的交货制度,无异于 “杀鸡取卵”。同时,复杂的操作大大提高了货物交付的风险性,也增加了运输过程的操作难度和操作成本。
    现在新公约极大的削弱了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效力,这对于素以操作严谨的银行而言,它们几乎就是废纸一张,银行不会为这张效力不稳的单据而先予垫付巨额的货款。他建议,新公约应该修改或放弃公约的第45、第46和第47条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恢复到以提单为交货中心的法律体制,即 “当船舶抵达目的港时,收货人或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尚未取得提单的,可以凭借开证行开具的保函加提单副本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承运人依据上述条件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并不解除承运人的凭单交货责任;但是如果承运人向提单持有人交付了开证行出具的保函、收货人签署的收据并收回全套正本提单,则解除承运人对提单持有人的任何交货义务”。
点评此文章 / 写评论得积分!+ 我要点评
  • 暂无评论 + 登录后点评
  • Copyright © 2006-2020 56885.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访问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