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物流运货丢失 市民索赔价格少

2010-2-10 22:43: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近日,海口市市民吴女士反映,2009年12月中旬,她在海口一家物流公司托运价值1000多元的物品丢失,但是一个多月过去了,双方就赔偿一事仍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为物流公司只赔偿150元,吴女士很难接受。 
    
    据吴女士介绍,2009年12月14日,她在海口一家物流公司托运了一批工艺品到广州,货物价值1000多元。可是,一个星期过去了,广州那方没有收到货。于是,吴女士让物流公司查找,可物流公司称他们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因为公司都是按单发货,但是不知道为何到了广州时,就是没有吴女士所发的货。因此,吴女士要求对方赔偿。由于吴女士当初没有给货物买保险,因而物流公司表示按照运费的3倍赔偿,也就是150元。可是,吴女士不同意,认为自己的货物莫名丢失,物流公司应负全责,她托运的货物价值1000多元,物流公司应该按实价赔偿。后来吴女士联系了物流公司的老板李先生,李先生表示最多可赔偿300元,吴女士不同意,称如果物流公司不全赔,她就将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记者联系了李先生,李先生确认了此事。他表示,吴女士没有给货物买保险,而且物流托运单据上没有写明吴女士托运的到底是什么,很难明确吴女士的货物到底价值多少,所以双方意见不统一。李先生表示,如果问题真的协商解决不了,硬要对簿公堂,他们也没有办法。 
    
    对此,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的钟敏律师认为,吴女士与物流公司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物流公司提供的托运单注明注意事项及各种权利义务,已经完成告知义务,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托运人,一旦签下托运单,就等于认同了合同条款。按照《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赔偿。当然,托运公司托运单上的赔偿规定,对消费者显失公平,托运公司因为自己的重大过错造成货物遗失,应该承担货物的实际损失的赔偿。本案中吴女士首先要做的是去证明物流公司有重大过错或者故意。证明不了的情况下,自身又没有投保,仅能按照合同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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