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2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0-2-1 17:11: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记者日前从自治区法制办、公安交警部门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政府、监管部门、责任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机关、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规定》加强对客运及货运企业的交通安全管理,明确规定:对驾驶人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年内“离岗”;对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一年内不得安排其驾驶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 
  《规定》还明确了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必须是5座以上且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的客车,并应当统一标识、标牌,还要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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