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明确不得再收闸口费

2010-1-2 11:25: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刘梦来
    2009年12月21日,对深圳拖车行业来说应该是个值得特别铭记的日子。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16楼的会议室里,来自深圳拖车行业的代表与港口、外堆场的代表共同听取了深圳市发改委传达国家发改委[2009]2169号文件,文件明确“……港口码头企业和港口外堆场不得以此为由向集装箱拖车运输经营者收取‘拖车码头服务费’等类似费用”。这意味着在深圳收取了十多年的“闸口费”将成为历史。
    自1998年各大码头开港以来就陆续收取“闸口费”,这项被码头称之为“改善港区交通条件、加快港口货物周转、提高自身综合竞争力”的成本费用却并未得到深圳拖车行业的认可。
    多年来,深圳拖车协会代表行业不断与码头协商、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2008年由于外堆场单方面宣布上涨“闸口费”,更激起了拖车行业的强烈不满,双方矛盾升级,引起深圳市委市政府重视并作出批示,在原深圳市交通局的协调下,最终“闸口费”维持原价。但“闸口费”问题一日不解决都将成为影响深圳港稳定发展的因素。
    记者从拖车协会了解到这样一组数据:目前深圳本地牌拖车达到2.5万辆,每辆拖车每月缴纳的“闸口费”约为1200元,整个拖车行业一年在“闸口费”上就要支出3亿元。
    拖车协会一位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拖车行业市场环境并不景气,特别是金融危机暴发之后,2009年深圳港集装箱吞吐量首度出现萎缩,继养路费取消后,“闸口费”已成为拖车企业一项重要成本负担。他们认为集装箱拖车为运输集装箱货物而进入码头是履行其在陆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义务,码头允许集装箱拖车进入码头是履行码头与船公司签署的码头服务合同项下的义务,集装箱拖车与码头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码头向集装箱拖车收取“闸口费”并没有合同上的依据。
    另外,根据《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和《广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对于重要交通运输服务,其收费标准定价形式应为政府定价。集装箱拖车运输作为港口运输中一种重要的运输服务,其有关的收费标准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为依据。然而,这两项规则中,并未规定码头可以向集装箱拖车收取进出码头的“闸口费”。因此,码头收取“闸口费”也无任何法律上的依据。
    在深圳拖车行业代表长年呼吁下,2009年9月15日,国家发改委价格司、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等领导前来深圳,对“闸口费”相关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调研。考虑到深圳港口稳定发展的大环境,他们承诺将尽快给出处理意见。2009年10月20日,国家发改委明确发文,要求码头及外堆场停止“闸口费”的收取。
    2009年12月21日,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会议室里,深圳市发改委的领导在宣读完国家发改委[2009]2169号文后,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码头、外堆场及拖车行业代表分别谈了自己看法。深圳市发改委最后表示希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做好协调工作,各单位严格按文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及时向市发改委反映,确保行业稳定运行。
    记者随后从拖车协会网站看到,拖车协会向会员单位发出文件,要求运输企业于2009年12月28日起正式停止向码头、外堆场支付“闸口费”,同时向深圳市发改委提出建议要求各港口码头企业和港口外堆场将2009年10月21日以后已收的“闸口费”退还给各集装箱拖车运输经营者。
    深圳拖车协会一位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在抵制“闸口费”的十多年历程中感谢各级政府部门所做的协调、调研等工作,他们也会从港口稳定发展大局着眼,定在2009年12月28日正式停止支付“闸口费”。他们还将继续团结全行业呼吁取消其他不合理收费,包括同样抵制了多年的“打单费”等,希望通过协会这些工作为深圳港口物流业的规范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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