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11月1日起实施 阻航道最高罚20万
2010-10-29 16:55: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座谈会,该条例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今后,擅自建设跨河设施阻断航道的,最高可处罚款20万元。 三峡工程蓄水后,我市新增57条航道,达到193条,总里程4451.05公里,全市90%以上的外贸物资通过水路运输完成,已成为长江上游最大的港口城市。但支流航道等级低,航道整体通行能力较差,修建与通航有关设施的审批范围和审批程序不明确,侵占、破坏航道及其设施的现象时有发生。
市交委及其港航管理局从2006年便着手调研、起草《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该条例于今年7月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条例规定,擅自建设、设置与通航有关的临河设施,处1000元—5000元罚款;造成航道碍航的,处5000元—2万元罚款;造成航道断航的,处2万元—5万元罚款。
擅自建设、设置与通航有关的跨(过)河、拦河设施的,处5000元—2万元罚款;造成航道碍航的,处2万元—5万元罚款;造成航道断航的,处5万元—20万元罚款。
在航道范围内倾倒弃物、弃土、弃渣,港航管理部门将暂扣违法作业设备及工具,并予强制恢复或强制拆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洪华在会上强调,颁布实施《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是完善航道管理法制体系,坚持依法行政的现实需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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