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补《公路法》空白的《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2010-10-26 10:17: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历经5年的磨砺,《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作为继湖北、山东之后,在全国出台的第三部同类法规,此次《条例》的出台,对于河南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交通依法行政,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理念创新的尝试 
  作为河南农村公路发展史上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立足实际、着眼长远,既是对河南省以往好的做法、成功经验的总结升华,又借鉴了其他省的立法成果;既注重解决农村公路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又注重建立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具体来看,《条例》在锁定资金、主体责任落实和管理保护等方面,创新思路,亮点频现。在管理体制上,确立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河南模式。在资金上,规定了农村公路的资金来源,明确区分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与地方政府财政性资金不同的来源渠道;明确规定了省、市两级分别列支不低于本年度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1%和1.5%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及完善附属设施。确定政府财政性投入硬性指标,这在全国尚属首创,也是该《条例》最突出的亮点。在抓责任落实上,突出了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大了对交通运输和农村公路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约束,强化了管理手段。在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上,明确了农村公路用地范围,规定了相关禁止行为及设置超限车辆监测站(点)、流动检测站(点)等办法,治理超限车辆的行驶。 
  《条例》在对农村公路各项工作的原则、标准和程序等作了细致的规定,并针对农村公路养护、路政管理与保护两个弱项分别专章予以明确,重点强调,同时还具体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可以说,整部《条例》涵盖面广、内容详实、规定细致,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便于管理人员操作落实,便于执法者准确、严格遵循。 
  填补空白的立法 
  依法行政、依法治路,是保障农村公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河南省农村公路发展步入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1997年国家颁布的《公路法》中仅对县道、乡道进行了原则性的规范,而对于村道的建管养一直没有法律依据。此次《条例》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空白,把《公路法》中有关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并将村道一并纳入法律规范,同时结合形势发展,进一步完善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等条文规定,形成了一部符合河南省实际的农村公路地方法规。为各级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规范和加强农村公路工作,建立长效发展机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条例》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了河南省农村公路的管养责任主体和资金来源,着力解决当前农村公路发展中面临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将农村公路工作上升为政府的行政行为,并依法筹措落实资金,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村公路建、管、养主体责任落实难和“钱从哪里来”的突出问题,同时有利于强化政府的统筹协调能力,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切实保障农村公路的可持续发展和快速发展,使农村公路这一公共基础设施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更好地发挥先导和支撑作用。 
点评此文章 / 写评论得积分!+ 我要点评
  • 暂无评论 + 登录后点评
  • Copyright © 2006-2020 56885.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访问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