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不再处罚 改为警告

2009-8-6 23:57: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从即日起,我市对16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将不做处罚,改由口头警告。这是记者日前从市交警支队获悉的。 
  16种轻微违法行为,大致按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归类,其中,机动车方面有:机动车在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下道路行驶,超速10%以下的;外地(市级行政管辖区域以外地区)过境驾驶人确因不熟悉道路违反禁止通行标志,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经查证属携带但未粘贴的,经指出当场改正的(同时适用高速公路);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机动车保险标志,经查证属携带但未粘贴的;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的;在城市道路驾驶机动车,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等共8种。涉及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轻微违法行为有: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进入停止线以内或路口的;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行人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行为。以往,对上述轻微违法行为,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进行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警告,扣留非机动车或处以5元或50元以上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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