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应追本溯源

2009-8-21 2:09: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 杨钢作坊 易心
    近日看到一则消息:一位谭姓的钢贸商向世博工程销售冒牌钢管,经浦东检查院审查后,对犯罪嫌疑人谭某批准逮捕。笔者看了这条消息不禁拍案叫好,也想到了与执法一贯性相关的某些细节问题。
    钢贸企业是伴随改革开放形成的一个新行业,某些商家第一桶金中的原罪问题早已被淡忘。近几年,由于政府相关部门的引导,行业商、协会的推动,众多钢贸企业的响应,诚信经营氛围逐渐形成,销售假冒伪劣行径之徒已经少见。谭姓钢贸商为追逐利润而不惜以身试法,对此,相关执法部门理当给予严厉惩处。
    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与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同样性质的犯罪行径,应当还有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厂家。钢贸商是经销商,一般不具备制造、生产的设备。即便如此,有了自办钢厂的钢贸商,随着自制产品的出现,原来的钢贸商也就成了冶金行业的一员。此外,诸如谭姓那样的钢贸商在售假中,可能还会玩上贴牌、短斤缺两的把戏,以追逐利润的最大化。这已经不仅仅是不诚信经营问题,且触犯了法律。谭某售假确凿无疑,已有相关检测部门的检查结论为凭。问题在于,谭某经销的不合格钢管是从哪里来的。如果不断绝售假的源头,今天出了一个谭某,明天还会出现另外的某某。希望相关部门在收获批准逮捕谭某之后,也把制假的不法厂家公示出来并重罚。
    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在以往处理此类售假案例中,只是对相关售假的经销商给以惩处,而对制假厂家的处罚却不尽如人意。原因之一是,经销商是本地的,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而厂家一般都是在外地的,本市的相关执法部门在当地相关部门的利益保护下,执法力度往往是鞭长莫及。结果经销商售假被查处后的经济损失,都能得到没有受到处罚制假厂家的一定补贴。由于各地执法的不一贯性,使得打假出现反复。
    执法的一贯性还应该表现在犯罪嫌疑人触犯法律的具体行为上,而不是在服务对象上。以往 “批准逮捕”的处罚并不多见,一般为没收、罚款。被没收的假冒产品还有可能被拍卖,至于拍卖后是否还会流回到市场就不得而知了。希望以后处罚相关售假案时,能参照本案执法,以示执法的一贯性,千万不要因为世博工程是重大工程才实施严厉打击,应适用于重大和非重大的所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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