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 “捎运”并非物流 “正道”

2009-8-21 1:56: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曾国潘
    近日有报道称某地正在兴起“的士捎运”的业务。该业务是指货主以托运的方式将货物交给的士司机,司机按约定在一定时间内将货物送抵目的地,并收取不高于出租车费的服务费用。有人认为,这种新型的同城配送服务形式,能方便群众,并有效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对这项业务的前景寄予了厚望。但笔者认为,的士捎运并非物流正道,更不会成为出租车行业的常规服务内容。
    姑且不论这些业务出现的原因是什么,但从服务的内容上看,至少存在以下几个致命的弊端:
    第一,货物安全问题。因为的士司机不可能提供完整的运单给托运人,也就是说,这种委托行为没有任何凭证可依,只能完全依靠的士司机的诚信自律来保证货物的安全。其次,就算的士司机按承诺将货物送抵目的地,但是不会对货物的数量、质量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是在运输或搬运过程中出现了货损、货差,收货人也只能自己认了。
    第二,服务质量问题。这里包括了对货主的服务和对乘坐的士的乘客的服务两部分。因为配送的工作其实是很复杂的,它不仅仅是点对点的运输而已,还需要将货物亲手交到收货人手上,甚至要做代收货款、服务咨询、协助退换货等工作,这对的士司机而言,显然是难以做到的。其次,货物在车上,对其他乘坐的士的乘客多少也是有影响的,尤其是当货物体积或重量较大时,对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性都造成影响,这对乘客显然是不公平的。
    第三,行业监管问题。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出租行业的监管、货运行业的监管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的士司机从事货运,这一点显然不符合我国对营运车辆的管理规定。即使在一些地方政府的出租车管理条例中没有明文的规定,也只能说这种捎运的服务方式只是钻了现有出租管理条例的一个空子,相信在相关法规完善后,这种模式将被明文禁止。二是货运行业监管。当货主托运的货物出现问题时,货主显然不能向出租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也没理由向货运管理部门投诉。而且,的士司机只能向托运人提供客运业发票,而非国家统一的货运发票。最后,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对货运车辆的管理是十分严格的,其目的在于保证城市交通的畅通与安全。当的士司机为了送货上门而不得不离开车辆,登堂入室地去送货时,必然很难遵守城市里关于车辆停放、通行的各种规定,进而扰乱城市交通秩序。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城市交管部门到底是按出租行业的通行规定来进行管理,还是按货运行业的规定进行管理呢?这显然是个矛盾。
    由此可见,的士捎运这种服务的出现,应该只是极个别的偶然现象。一方面,它体现了国内出租行业监管不完善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在市内配送方面的薄弱。但解决城市配送的根本出路不可能靠出租车行业的业务延伸来实现,而是需要物流企业和主管部门共同努力来解决的一项民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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