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专营”范围有望今年敲定

2009-6-5 13:24: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邮政专营问题是今年《邮政法》修订的核心和焦点问题,这也是民营快递公司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记者 李 芹
  昨天,在中国政府网与网友聊天时,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透露,《国务院关于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的规定》已经列入国务院2009年立法计划,有望首度明确各方瞩目的“邮政专营”范围。
  据悉,新《邮政法》历经10年修订,于今年4月24日出台,并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因此,邮政专营范围的尽快确定,对于新《邮政法》的施行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新《邮政法》中对快递企业设立注资资本金最低门槛,马军胜表示,这有利于促进一些中小快递企业通过联合等方式主动提升基本条件。同时考虑到实际情况,新《邮政法》对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快递企业还制定了“过渡性”规定。
  专营保证国家信息安全
  新《邮政法》修订第八稿中,曾将邮政专营范围的单件重量由350克以下降到150克以下,但不少快递企业希望能再降到50克之下。之后的第九稿和第十稿中对于邮政专营范围均表述为“待研究”。
  目前,许多同城快递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商务信函等,大部分信函单件重量在150克以下。如果150克以下的邮件由邮政专营,则对民营同城快递、民营城际快递企业影响颇深。
  昨日,这一问题再次成为网友们关注的热点问题。马军胜回应说,按照1986年的《邮政法》规定,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都是由邮政企业专营。这次新《邮政法》进行了调整,就是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由邮政企业进行专营。“专营的事情在世界各国都是惯例,因为专营是要保证普遍服务,保证国家信息安全。”
  对外资未设立新壁垒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这一规定再次被网友“挑刺”。马军胜说,现有的规定和我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承诺一致。依据我国1986年《邮政法》关于“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我国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不对外资开放。
  不过,他表示,这一规定不会影响外商投资的快递企业依法继续在我国从事除私人信函以外的信件国际快递业务以及包裹等物品的国际国内快递业务,不存在设置新的投资和贸易壁垒问题。
  他强调说,国家邮政局将继续依法维护公平、公正的快递市场的竞争环境。
  “游击快递”须限期整改
  截至今年4月份,快递企业法人有2000多家,分支机构有7000多家。新《邮政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快递企业的法律地位,并通过市场准入制度给予平等的发展机会,同时明确了快递企业的门槛。
  马军胜表示,新《邮政法》设立注册资本金最低门槛,对不具备相关条件的“游击快递”企业制定了过渡性规定:新《邮政法》公布前依法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具备新《邮政法》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的条件;而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
  “普遍服务补贴”专款专用
  根据新《邮政法》,邮政企业的普遍服务会得到国家补贴。对于这笔补贴的有效监管,也成为不少网友关心的话题。
  马军胜回应说,在中国,特别是边远地区,邮政部门是为数不多的、持续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之一。普遍服务是公共服务,收入是弥补不了成本的,因此补贴会专款专用。
点评此文章 / 写评论得积分!+ 我要点评
  • 暂无评论 + 登录后点评
  • Copyright © 2006-2020 56885.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访问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