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道路货运(物流)一体化发展意见出台

2009-6-29 12:15: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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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沪苏浙集装箱车可享受同城待遇。

    6月19日,长三角两省一市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长三角地区道路货运(物流)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凡经沪、苏、浙三省(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具有合法营运资质的集装箱车辆在长三角地区从事异地经营的,沪、苏、浙三省(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视同本地企业,实行道路集装箱运输车辆的经营资质互认,享受同城待遇,不对该企业和营运车辆实施异地经营备案登记等相关管理内容和收费。

   《意见》就加快推进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地区道路货运(物流)一体化发展提出了明确的做法。

    目前,我省已有省级重点物流企业12家。我省评定重点企业这一做法将推广到长三角。《意见》指出,沪、苏、浙三省(市)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物流发展实际情况,组织对本省(市)的道路货运(物流)重点企业的评定,并通报给其余两地,由三方共同发文认定“长三角地区道路货运(物流)重点企业”(下简称长三角物流重点企业)。

   “被评为长三角物流重点企业的,将享受长三角两省一市重点企业待遇,对其在长三角的发展、业务拓展都有较大的促进作用。”浙江省运管局货运处有关负责人说,对长三角物流重点企业的车辆,将和下一步推广“甩挂”运输确定的试点企业的车辆一起,准许其牵引车拖挂非本企业所属的挂车,并在运政执法检查时,不得以此为由进行处罚。

    据了解,目前,货运(物流)企业的牵引车只能甩挂本企业所属的挂车,否则将被视为违规行为。而《意见》的实施,将减少空驶率,有助资源整合和车辆整合。

    此外,将建立长三角物流重点企业协调平台,凡长三角地区道路货运(物流)重点企业,在异地设立分公司或从事经营活动、违章处理等发生矛盾时,可以由企业直接申请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调,并组织长三角地区道路货运(物流)重点企业联系交流,每年组织1-2次道路货运(物流)重点企业异地交流协作会议。

    目前,各省(市)进出港口的集装箱车辆RFID卡(射频识别)有各自的标准,下一步,沪、苏、浙三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共同推进货运车辆使用RFID卡技术。达成统一的技术标准,数据互联互通。对各省按照统一标准发放的RFID卡,实行互相认可,信息共享,不得要求重复办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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