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

2009-6-19 15:25: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有关规定和要求,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上报的《广西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于2009年6月1日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广西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交财务发〔2009〕66号),在全区启动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工作。《广西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改善我区车辆通行费计量方式,以经济手段引导、调控载货类汽车合理装载运输,切实减少车辆超限超载引发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整治非法改装车辆行为,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逐步建立公平、合理、科学的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长效机制,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路桥梁安全,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高效、安全、畅通,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通行,根据交通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8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交通部《关于印发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参照外省做法,结合我区收费公路实际情况,对通行全区收费公路的载货类汽车实施计重收费(以下简称“计重收费”)。 
  一、计重收费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广西收费公路现行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制定较为公平、合理、科学、易行的计重收费标准。利用经济手段引导运输业户合法装载和运输,适当降低合法运输业户的运输成本,不增加合法运输车辆负担。规范货运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减少交通安全生产事故,保护公路桥梁,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促进广西交通事业健康发展。 
   二、计重收费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合理原则。综合考虑车辆对公路的使用和破坏因素,使车辆使用收费公路的成本与其对公路的磨损程度成正比关系,轻车少收,重车多收,确保车辆在交纳通行费上的公平合理。 
  (二)鼓励运输业户合法装载原则。计重收费充分体现鼓励合法运输、打击非法改装车辆和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对合法运输车主做让利,让守法运输成本适当降低,保护合法运输车主利益。 
  (三)不增加合法运输车辆负担原则。计重收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不以增收为目的,确保实行新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后,标准车型、标准装载的车辆总体收费水平与现行收费水平基本持平,不增加合法运输车辆负担。 
  (四)引导货运车辆发展原则。通过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的调整和优化,利用经济杠杆,对国家鼓励发展的车型和多轴大型车辆给予适当的通行费优惠,用收费政策引导我区货运车辆发展,优化货运车辆结构,纠正“大吨小标”车辆的违法运输行为。 
  (五)简便易行原则。计重收费标准和通行费额计算尽量简单明了,便于车主理解,社会接受,同时便于与原收费方式的衔接,收费人员易掌握、易操作。 
  (六)渐进试行、稳步推进原则。实施计重收费涉及面广,影响大,特别是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计重收费的实施和推广必须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坚持先试点后推进的原则,确保政策调整平稳过渡和社会稳定。 
   三、计重收费的范围、对象和时间 
  (一)计重收费的范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剩余收费年限5年以上(含5年)的开放式收费公路及新开通的收费公路。 
  (二)计重收费的对象:通行收费公路的载货类(含客货两用)汽车。 
  (三)计重收费的时间安排:从2009年7月1日起,所有已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和与高速公路平行、出省、出边、主要干道的普通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试行时间半年;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区收费公路全面推行实施计重收费。 
  四、计重收费的标准 
  (一)超限判别标准。 
  依据《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2004年GB1589-2004)和交通部、公安部等7部委《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综合认定,各车辆类型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为: 
  三轮货车:2吨; 
   四轮货车:4.5吨; 
  二轴货车:20吨; 
  三轴货车:30吨; 
  四轴货车:40吨; 
  五轴货车:50吨; 
  六轴以上(含六轴)货车:55吨。 
   超过上述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的运输车辆为超限运输车辆。允许计重设备误差为5%。 
  (二)计重收费标准。 
   按照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有关原则制定计重收费标准,封闭式高速公路基本费率标准以元/吨公里计算;开放式收费公路的基本费率标准以元/吨车次计算。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的计费金额按基本费率标准收取;超限运输车辆的计费金额除按正常费率收取外,对超限部分按本方案规定加收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1)封闭式高速公路。 
  基本费率标准为0.08元/吨公里,车货总质量(车货总重)小于等于10吨的按0.08元/吨公里计收;大于10吨小于等于50吨的按0.08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元/吨公里计收;大于50吨的按0.04元/吨公里计收。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的,按5吨计收;收费额不足5元的,按5元计收。此收费标准适用于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 
  (2)开放式收费公路。 
  收费标准Ⅰ:基本费率为1.8元/吨·车次。小于等于10吨的车辆按1.8元/吨·车次计费;大于10吨小于等于50吨的车辆,按1.8元/吨·车次递减到0.8元/吨·车次计费;大于50吨的车辆按0.8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 
  适用范围:开放式收费的高速公路、新建1000米以上的独立收费桥梁(隧道);现行分类收费标准与开放式高速公路现行分类收费标准相同或接近的一级公路、南宁和柳州市路桥。 
  收费标准Ⅱ:基本费率为1.65元/吨·车次。小于等于10吨的车辆按1.6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10吨小于等于50吨的车辆按1.65元/吨·车次递减到0.6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50吨的车辆,按0.65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收。 
  适用范围:新建的一级公路、500-1000米独立收费的公路桥梁(隧道);现行分类收费标准与宜州至金城江一级公路现行分类收费相同或接近的一级和二级公路。 
   收费标准Ⅲ:基本费率为1.45元/吨·车次。小于等于10吨的车辆按1.4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10吨小于等于50吨的车辆,按1.45元/吨·车次递减到0.4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50吨的车辆按0.45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7元时按7元计收。 
  适用范围:新建的二级公路;现行分类收费标准与南宁至北海等二级公路现行分类收费标准相同或接近的一级和二级公路。 
  收费标准Ⅳ:基本费率为1.25元/吨·车次。小于等于10吨的车辆按1.2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10吨小于等于50吨的车辆按1.25元/吨·车次递减到0.4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50吨的车辆按0.45元/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收。 
   适用范围:现行分类收费标准与平果至百色二级公路现行分类收费标准相同或接近的一级和二级公路。 
  车货总质量每吨位对应的计重收费费率标准按《广西收费公路计重收费费率标准表》执行。 
   2.超限运输车辆收费标准。 
  (1)超限30%以内(含30%)的车辆,暂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2)超限30%以上100%以内(含100%)的车辆,除计收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收通行费外,对其超限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递增至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3)超限100%以上(含100%)的车辆,除计收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收通行费外,对其超限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3.计费取整办法。 
   封闭式的高速公路计重通行费单车合计金额尾数实行2.50元以下舍去,2.51-7.50元归5元,7.51-9.99元进10元。开放式的收费公路计重收费通行费尾数(角、分)按照四舍五入法归整为“元”。 
   五、计重收费的相关政策规定 
  (一)实施计重收费后,现行分类收费标准仍然保留,当计重收费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按计重方式收费时,按分类收费标准收取通行费。根据计重收费实施情况,需要对本方案的费率标准作调整的,由自治区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对客货两用车,按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 
  (三)对载客类汽车和摩托车、手扶拖拉机、机动三轮车的收费,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区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调整和收费期限重新核定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函〔2004〕244号)规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执行。 
  (四)对免征车辆通行费的车辆仍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整车(核定装载量达80%)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凡通过我区范围内的所有收费站,一律免收车辆通行费,实行“绿色通道”通行费减免区内外无差别政策;对于超限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照超限运输车辆收费标准计重收取通行费,不再享受免费政策。对依法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按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收费。 
  (五)普通公路实施计重收费后,对按规定办理月票、年票的载货汽车,凭月票、年票通行收费站;但车辆超限运输时,按照超限运输车辆收费标准计重加收通行费。 
   六、计重收费投资和设备安装 
  计重收费投资包括收费广场、车道、收费系统软件改造升级、称重设备购置等费用。计重收费投资由各收费公路投资业主自筹解决;政府还贷公路的计重收费投资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或通过银行贷款予以解决,在建和新建收费公路的计重收费投资在项目建设投资中予以安排。 
  封闭式的高速公路,称重设备安装在收费站出口收费车道上;开放式收费公路,称重设备应安装在收费站收费车道上。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计重收费工作领导。实施计重收费是对现行货车通行费征收方式的重大调整和完善改进,事关广大车主利益,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分工、联合行动”的原则组织实施。自治区成立由交通、物价、财政、公安、计量监督等部门组成的计重收费工作协调机构,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计重收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开展计重收费工作。 
  (二)做好宣传工作。计重收费是收费公路收费方式的重大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高度重视并大力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各种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计重收费的政策措施,为实施计重收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广大车主、司乘人员了解、接受、支持和配合计重收费工作。 
  (三)正确处理好计重收费和治超执法的关系。计重收费是对收费公路通行费收费方式的调整和完善,是政府授权的经济行为。开展治超执法是为保护公路而对行驶公路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卸载、处罚和严厉打击,是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实施计重收费改变车辆通行费收费方式和费率标准,能够降低合法运输车辆的收费标准,增大违法运输车辆的运输成本,通过经济和价格手段,消除超限超载运输的利益驱动,从而进一步鼓励守法运输,遏制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及各主管部门要把实施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结合起来,同时开展,相互促进,实现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信息资源共享、互动互补。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整治力度,切实减少车辆超限超载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加强对车辆制造、销售、运输、市场准入等各环节的监管,坚决清除并处罚改装厂或整装厂的违法改装车辆行为,从而实现从行政、经济两个方面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双重调控,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在收费站入口的明显位置公示计重收费标准,要求收费站对发现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特别是超过公路桥梁承载能力100%以上的车辆,应立即告知交通、公安等执法机构,由交通、公安等执法机构按照国家治超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卸载、罚款等行政处罚,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以上的非法运输车辆要严禁上桥行驶,确保桥梁安全。 
  (四)制定应急预案。按照“保障畅通、确保稳定”的原则,制定实施计重收费应急预案,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落实责任,保障计重收费的顺利实施。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和收费秩序,确保计重收费工作正常开展。 
点评此文章 / 写评论得积分!+ 我要点评
  • 暂无评论 + 登录后点评
  • Copyright © 2006-2020 56885.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访问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