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惯例被抛弃CY-CY告别运价备案

2009-6-15 23:56: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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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实施办法的公告”,“CY-CY(场站-场站)”的惯例条款不见了踪影。
  新的运价备案办法规定,运价备案义务人应报备中国港口至外国基本港的出口集装箱货物海运运价(OceanFreight)幅度,即对外报价的上限和下限。备案的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备案的运价幅度应正常、合理。实际执行的运价超出备案公布运价幅度的,按照协议运价的方式报备,协议运价生效时间为受理备案之时起满24小时。
  此前,1996年版本的《国际集装箱运价备案办法》第六条明确集装箱运价要按CY-CY(场站-场站)条款备案。在新的备案办法征求意见时,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正式发表意见,认为“CY-CY(场站-场站)条款备案。这是几十年来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的惯例,是非常合理的规定。目前的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原来的规定,我们认为这是不妥当的。因为这会给船货双方带来更多的业务纠纷,不利于国际集装箱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外经贸企协还认为,“应继续维持原来国际集装箱运价按照“CY-CY”条款备案的办法。”
  此外,新的备案办法规定,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班轮经营者自主制定。班轮经营者应遵循依法经营、诚实信用的原则,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根据运输经营成本和航运市场供求状况,以正常、合理的运价提供运输服务,禁止以“零运价”、“负运价”方式承揽货物。
  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并经营集装箱船舶运输业务的经营者为运价备案义务人。班轮经营者根据各自经营的航线,自行确定运价幅度,并应按照上海航运交易所经交通运输部备案同意的格式报备。各班轮经营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运价幅度,备案的公布运价幅度自受理之日起满30日生效,但本办法生效后首次备案的运价幅度自受理之日起生效。
  对于市场监管问题,新的运价备案办法规定,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口航运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本地区国际海运市场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违反《国际海运条例》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交通运输部报告。
  未按规定履行运价备案手续或未执行备案运价的,以及班轮经营者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将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其航班数量、中止运价本或者暂停受理运价备案等限制性、禁止性措施。
  据悉,新的运价备案办法自2009年6月15日起生效,生效后过渡期为45天。1996年原交通部发布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运价报备制度实施办法》(交水发[1996]8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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