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5月1日实施

2009-5-8 17:32: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近日,《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以陕西省人民政府138号令发布,从5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弥补了陕西省地方性治超专项法规的空白,更具有执法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将有效解决高速公路、干线和农村公路治超工作中的一些难点问题。 
  为此,陕西省各治超管理部门已经开始展开培训,学习《办法》,以适应新的治超要求。4月21日至23日,陕西省高速集团在陕西省委党校举办2009年第一期治超培训班,全系统150余名治超内勤、治超站长、中队长参加培训。 
   新的《办法》内容规定体现了公路治超运输管理的规范化和人性化。 
  治超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办法》第四条规定,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按照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调配合、标本兼治的原则进行。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目标任务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综合治理工作。 
   《办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治理公路超限运输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有效进行。 
  超限运输申请 3日内须答复 
   《办法》对承运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限运输申请作出了明确规定:承运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限运输车辆应根据所属地原则,根据不同的行驶区域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货物、运输车辆和计划运输路线等详细信息。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承运人申请后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办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勘测后,计算途经公路、桥梁的承载能力,选定运输路线,制定通行和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对运输路线、桥涵等进行加固和改建,并签发由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式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保障超限运输车辆安全行驶。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护送等措施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流动稽查不得当场处罚 
   《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可以采用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但是,为了防止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发生,切实保护承运人的合法权益,《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对流动稽查发现的超限车辆,不得当场予以处罚。检查人员应当将超限车辆引导至邻近的治超检测站或者卸货场,按照静态检测磅秤复检结果进行处理。第三十四条,计重收费站发现超限车辆,应当将超限车辆和相关称重信息及时移交路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 
  治超检测站的建设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进行,并应在站内明显位置公示治超检测站的批准机关和监督电话、超限认定标准、超限检测程序和处罚标准。 
   对于超限货物的处理问题,《办法》规定运输可卸载货物车辆超限的,治超检测站应当责令承运人自行卸载;承运人不自行卸载的由治超检测站卸载,卸载费用由承运人承担。治超检测站应当对卸载货物妥善保管,并将货物保管有关事项书面告之承运人。承运人应当在7日内对卸载货物进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由治超检测站按照规定变卖,所得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退还当事人。 
  超限500公斤内免罚 
  高额罚款当事人可要求听证 
  对超限运输车辆的处罚,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车货总质量超过核定标准(不含静态磅秤称量的误差)500公斤(含500公斤)以下的,予以警告。如对运输车辆重量超限500公斤以下和几何尺寸在一定幅度内超限的,采取警告教育,免于处罚;对超出范围的,仍要进行行政处罚,但适当调低了处罚标准。 
   为了对罚款等执法行为进行规范,保护承运人的合法权益,《办法》特别规定,对个人作出5000元以上,对单位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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