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2009-5-25 13:08: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规定,各地要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到5月1日,第一批5个省份和第二批7个省份已经全部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涉及公路里程7.08万公里,共撤销收费站点1263个,占全国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总量的65%。这是落实收费公路法律制度的有力措施,也是让公众全面了解收费公路法律制度的一次机会。对此,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主任张柱庭就如何依法实施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既要允许又要数量控制    
  ———《公路法》的立法精神    
  1998年1月实施的《公路法》第58条关于“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的规定,表明了法律对收费公路设立的立法思想:既要允许,又要数量控制。允许,是基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参照国际上多数国家做法而规制的;限制,是基于公路的基础设施和对公民财产权益而规制的。   
   对收费公路的数量控制要素,《公路法》规定了3个方面:一是只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公路才允许;二是建设资金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及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才允许;三是期限的限制。    
  这次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保留了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收费,对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是全面准确执行公路法既要允许,又要数量控制的重大措施,让公众知道了“允许”的范围和“控制”的范围,特别是让公众感知到了“控制”。   
   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选择    
  2004年11月实施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公路法》收费公路制度的细则,《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11条关于“建设和管理政府还贷公路,应当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的规定,确定了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的非营利性和管理方法。    
  只有先确定“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的法规依据,才能为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创造条件。成品油价格税费改革将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统一还款采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这是统一还款的实施方法。    
  这次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体现。    
  信赖保护   
   ———《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2004年7月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1款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规定,确定了信赖保护制度。    
  这次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如何对待原来已经许可过的经营性二级公路收费,是一个法治上的难点。当时的许可符合法律规定的许可条件,其经营权是合法的,如果同步取消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修改法律、行政法规,二是给企业造成的财产损失必须给予补偿,同时政府还将面临吸引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高速公路的信誉危机。因此,这次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保留了原来许可过的经营性二级公路收费,这是政府严格执行法律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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