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忘申报特许权使用费
2009-5-19 13:46: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特许权使用费不属于征税范畴”,不少企业想当然地认为。但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也是要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在货物报关进口时必须向海关申报。 日前,黄埔海关所辖的东莞海关在对东莞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稽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漏报特许权使用费情事,价值人民币4400余万元,海关依法对其追补税款1100余万元。这是近年来东莞海关因企业漏报特许权使用费补税金额最多的一次。
笔者了解到,之所以出现漏报特许权使用费情事,主要原因在于不少企业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存在着错误的认识,认为“特许权使用费”不属于海关征税的范畴。在工作中,黄埔海关发现企业因漏报特许权使用费而补缴税款的案例越来越多,以东莞海关为例,自2006年以来,东莞海关已累计对特许权使用费稽查补税2000多万元。
“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相关规定缺乏认识,是导致企业税款漏缴的主要原因。”黄埔海关稽查部门向笔者介绍。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完税价格,在货物进口时应向海关申报。当进口货物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以及其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时,不计入货物进口完税价格。换句话说,除此以外都要计入完税价格。
近年来,随着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持续加大,以及企业品牌意识的不断增强,特许权使用费在产品要素中所占的比重逐渐提高。为了保障国家税收应收尽收,维护良好的进出口经营秩序,海关将加大对特许权使用费不主动完税行为的查处力度。
黄埔海关提醒广大进出口企业,在进口或销售涉及特许权使用费货物时,务必向海关提供特许权使用费情况,如有疑问应及时向海关咨询,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将被处以漏缴税款30%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海关还建议有关企业要主动学习相关规定,加深对特许权使用费的理解,提高主动完税意识,自觉规范进出口行为,保证在诚信守法经营的道路上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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