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定价排斥“零运价”

2009-4-30 23:50: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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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日前公布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表示,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班轮经营者自主制定。
  班轮经营者应根据运输经营成本和航运市场供求状况,以正常、合理的运价提供运输服务,禁止以“零运价”、“负运价”方式承揽货物。
  “征求意见稿”表示,备案的运价幅度应正常、合理,实际执行的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应在备案的运价幅度范围内;如实际执行的运价超出备案的运价幅度,须按照协议运价的方式进行备案。
  如果班轮经营者备案的运价超出正常、合理的范围,严重偏离同一航线同类规模班轮经营者的平均运价水平,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交通运输部将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第五章规定实施调查。经调查,班轮经营者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将采取限制其航班数量、中止运价本或者暂停受理运价备案等限制性、禁止性措施,直至撤销其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对拒绝调查或不如实提供调查资料的,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第53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悉,运价备案受理机构为上海航运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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