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交通违法处理全面执行公安部修订后的新规定
2009-4-13 10:44: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兰州交通违法处理全面执行新规定
“长期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违法者,加处的滞纳金不超过罚款数额;对轻微交通违法,将采取警告、教育的办法;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也更加规范……”日前,兰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应德向记者介绍,由公安部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4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定是在原规定基础上,结合当前经济与社会发展新形势要求修订的。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酒后驾驶抽血检验的范围以及交通违法行为信息消除等一些驾驶人普遍关注的问题均作了明确的规定或调整,比如,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由交通警察操作;
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使用制式警车。
滞纳金不超出罚款数额
新规定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对交通违规罚款滞纳金首设上限一项。当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若违规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滞纳金,直至其完成缴纳罚款为止。但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可能因特殊原因而延迟缴纳罚款,以致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为解决这一问题,修订后的《规定》就对此作出限定,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仍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滞纳金,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规定还增加了对轻微违法实施教育警告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行政强制措施、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等规定。规定修改了有关收缴滞纳金的规定,规定了收取金额的上限,即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从4月1日开始,全市交通违法处理窗口严格执行此规定,不论是4月1日以前的还是以后的交通违法,收缴滞纳金都不得超出罚款本金。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将更规范
新规定实施后,兰州交警将完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规范,以及设备记录的审核程序,并公布固定式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在使用监控设备测速的路口、路段,设置相应警告标志和交通信号。并规定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使用制式警车。对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严格审核,并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以及其他应消除的情形,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将予以消除。
9种情形可扣车 5种情形可扣证
据了解,交通民警在执法中,依法可以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收缴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
有以下9种情况,交警民警可依法扣留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搜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有以下5种情形的,交通民警可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违法行为人可自行消除违法状态;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交警部门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卸载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将予强制拆除和收缴后以销毁。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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