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港口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2009-12-4 11:47: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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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港口条例》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山东省港口条例》作为规范全省港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从港口规划、岸线使用、港口建设、港口经营、安全监督等方面对港口工作作出明确规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管理工作,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相关的管理职责;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港口,由省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建设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投入,统筹港口物流、仓储和临港工业布局,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促进山东省港口建设与发展,推动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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