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习惯”不拿运单 货寄丢了索赔难
2009-12-16 11:14: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货运单是交接货物和进行承运的唯一依据 交寄货物记得留单
小段“栽”在货运单上了。平时,这张不大不小的货运单,可能发挥不了多少作用,但在法庭上,却至关重要。近日,昆明中院终审判决,由于小段所在公司不能提供货运公司出具的发送货物的货运单,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2009年5月7日,小段急匆匆来到昆明某货运公司,准备为其所在的昆明阳光事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事达公司)向大理发送一件货物。次日,让他没想到的是,这个装有照相机镜头的包裹却失踪了。损失的镜头价值一万余元,小段要求货运公司赔偿,但货运公司却一口咬定“没收到过该货物”。协商未果,事达公司将货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货运公司赔偿其损失11030元。由于事达公司无法提供货物的货运单,法院一审未予支持事达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事达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是小段将货运单弄丢了,还是货运公司根本没给过他货运单?小段对此解释道,由于事达公司是货运公司的老客户,在较急的情况下,事达公司与货运公司长期形成了先交货发运再来拿货运单的交易习惯。
事发当天,小段到底有没有来过货运公司,看监控录像就可以一目了然。对此货运公司却称,监控录像于事发时损坏,没有监控资料,但这一说法与昆明仕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证词前后矛盾。昆明仕通科技有限公司证实,2009年5月8日16时后,监控录像才中断,要求其前去维护。
昆明中院审理后认为,货运合同的托运人交付货物,承运人接受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成立。但在本案中,事达公司和货运公司,无论是交付货物时开单还是事后补单,最后都要以货运公司开具的货运单作为交接货物和进行承运的唯一依据。关于事达公司认为监控录像能证明已将货物交付给货运公司的说法,法院认为,监控录像所反映的内容,并不能反映事达公司的员工亲手将货物交付给货运公司,因此昆明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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