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被损打折扣 贵重物品应投保

2009-11-24 11:44: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赣州市刘先生来电:我通过赣运物流有限公司从南昌托运了几罐奶粉到赣州,11月10日我去该公司提取货物时,发现装奶粉的箱子坏了,其中有3罐奶粉被压坏了。我要求公司按原价赔付3罐奶粉的费用,但公司只愿意赔付一部分。 

  刘先生告诉记者,每罐奶粉的价格是在180元,他认为该物流公司应该按原价赔偿,费用一共是540元。但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只愿意赔付180元,对此双方也一直没有达成一致。11月17日,记者采访了赣州赣运物流有限公司一钟姓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在客户受理单中有一条货物托运协议规定,内容是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应上全额保险,已参加保险的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按保险条例规定理赔;如未投保险,发生货物丢失或损坏,公司按运费的1倍至5倍视作货物的价值进行赔偿。刘先生托运的物品中一件只收取了3元的托运费,刘先生的3罐奶粉损坏后,他们也没有收取其托运费。另外刘先生并没有对托运的物品进行保价,按照公司的规定,他们只能按运费的1倍至5倍进行赔偿。如果物品进行了保价,他们将按货物的原价赔偿。但后来为了尽可能地减少刘先生的损失,他们决定赔付180元。 

    对此情况,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富明认为,由于刘先生在选择赣运物流有限公司时,赣运公司已事先告知了刘先生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告知其可选择投保来防范此类风险,刘先生未投保,后发生货物损失,物流公司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仍同意向刘先生赔付180元,符合法律的规定。刘先生如欲向物流公司主张全额赔偿恐怕很难获得认可。同时,黄富明建议托运人托运贵重物品或价高物品,应尽量投保,并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物流公司托运,并注意办理好托运手续及保留相应凭证,一旦发生货物丢失或损坏,及时收集保留相关证据,以尽可能避免损失或减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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