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长江干线船舶办理签证需请提交船长声明

2009-10-6 0:26: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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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国庆期间船舶航行安全,加强船舶签证管理,长江海事局决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所有航行长江干线(重庆-芜湖)的船舶在办理船舶出港签证或定期签证时,船方应提交《船长开航前声明》,船长须签字并加盖船章。   所有航行于长江海事局辖区的船舶船长为保障自身船舶安全,开航前必须向海事部门提交声明,对船舶的装载、配员、救生、消防设施设备、船舶证书及恶劣气况安全等作出承诺。危险品船舶不得瞒报、谎报、漏报危险货物情况,所申报的危险货物名称、国内危规编号或国际危规编号及危险货物理化特性正确无误,并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进行标明。要求客船、客渡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不得超载,严禁旅客夹带危险货物上船。船舶救生、消防设施设备齐全,船舶配员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要求,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证书齐全有效,船员适任。滚装船所载集装箱符合要求,并按规定进行了系固,所申报的危险货物名称、国内危规编号或国际危规编号及危险货物理化特性正确无误,危险货物的包装、积载与隔离满足要求,不得瞒报、谎报、漏报危险货物。所有船舶在遇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不冒险航行。
  《船长开航前声明》保存期限为6个月。为确保效果,更好服务船舶,长江海事局统一编制了危险品船、客船(包括客货船、旅游船、高速客船)、滚装船、客渡船、汽渡船、集装箱船、干散货船等七种类型船舶“船长开航前声明”格式样本,并于9月30日前,通过政务大厅、签证窗口向船公司、船舶及广大船员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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