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业税收改革相关措施

2009-10-21 2:45: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一、重新确定物流服务营业税计征基数按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2月下发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 “国税发 〔2005〕208”),从2006年1月起,137家试点物流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2004年8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公安部、铁道部、交通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出 《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发改运行 〔2004〕1617)对完善物流企业税收管理提出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提出差价征税的办法。
    三、国税发 〔2005〕208号正式明确了试点企业承揽的运输和仓储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费用的,应以该试点企业取得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外包单位运费 (仓储费)后余额为营业额来征收营业税。该文件还规定如果物流企业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其按差价征收的规定不能享受,即对于代开票的纳税人,分包出去的业务收入也要纳税。但试点企业范围太小,不足以惠及大范围的物流企业,同时造成了试点企业与非试点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杨仲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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