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大法构筑质量安全防线

2009-10-10 17:39: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新中国成立60周年来,伴随着中国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质检工作也经历了从弱到强、从小到大的成长历程。
  多年前,当人们提起质量二字时,脑海里出现的似乎只有《产品质量法》。而今,一大批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正在不断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如刚刚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以及此前的《商检法》修正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认证认可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随着一个个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一项项监管机制的日趋完善,质量安全早已深入人心,并成为质检工作强大的根基。
  法制建设不断完善60年来,我国质量法律法规体系从一张白纸到不断健全,经历了从起步,到发展,再到全面发展这3个阶段。
  建国初期,我国质量法制建设处于刚刚起步阶段。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度量衡管理暂行条例(草案)》和1962年的《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等的颁布,可以称之为建立完善质检法律法规体系的起步阶段。
  此后,随着改革开放,我国质检法律法规体系开始逐步完善。1985年的《计量法》、1988年的《标准化法》和1989年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的出台,使我国的质检工作逐渐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1992年,国务院召开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并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1996年,国务院颁布《质量振兴纲要》,提出了未来15年质量工作的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1999年,国务院再次召开全国质量工作会议,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对改进和健全产品质量保障制度,加强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正式成立,我国质检法制建设也迈入全面发展的新阶段。10年来,我国逐步形成了有质检特色的、以行政执法、技术、检验为执法支撑的质检法律体系。从数量上看,质检法律法规不断增多,满足了执法一线的需要;从质量上看,法律法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不断增强。据了解,国家质检总局先后完成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认证认可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6部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并组织制定了105件部门规章。
  今年6月1日,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明确了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实施食品安全“无缝隙监管”;组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制定统一食品国家标准;取消食品免检;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等等。新《食品安全法》,从源头抓起,落实生产经营者责任,到规范各项标准,完善政府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以全新的理念和制度为公众构筑了严密的食品安全网络。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从认识、监管措施及力度上均提高到了一个从未有过的高度。
  据了解,目前我国已形成了由8部法律、11件行政法规、211件部门规章以及100件地方性法规和96件地方政府规章组成的质检法规体系。这些法规体系的建立,为我国质检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质检职能逐步拓展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质检系统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全面履行职能,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促进质量总体水平提高。质量管理体制逐步健全,机制逐步理顺,方式方法更加科学,我国逐步走上质量和速度、结构、效益相统一的科学发展之路。
  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健康发展。围绕外交外贸大局,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按照世贸组织规则积极应对国外技术壁垒和贸易摩擦;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合理运用技术性措施、检验检疫准入门槛、口岸查验等多种手段,有力地维护了我国经济安全和国家利益。积极改革检验检疫通关模式,围绕“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以高质量提升竞争力,以高质量促进出口,树立起“中国制造”的良好形象。
  有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持打假治劣的高压态势,以食品、农资、建材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产品为重点,组织开展质量安全整治行动,形成比较完整的打假工作机制。全社会的质量意识得到普遍增强,质量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维护食品、国门和特种设备安全。在食品安全领域,逐步建立起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目前我国已将28大类525种食品全部实施了市场准入制度。
  在进出口检验检疫方面,对出入境商品、货物、人员、动植物、交通运输工具实施严格的检验检疫。最新统计结果显示,今年上半年,质检系统检出进出口货物批次不合格率0.73%,货值不合格检出率5.77%,同比增长了0.1和0.73个百分点。
  进口货值不合格检出率达10.88%。加强标准化、计量和认证认可等技术基础性工作。及时跟踪国外先进标准,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步伐,标准总水平明显提高,标准化体系日趋健全。我国已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常任理事国。开展管理体系认证和强制性认证,推行农产品认证和节能认证,基本建立起全国统一的认证认可体系,并逐步形成了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认证认可监管体系。
  监管机制循序渐进在法律法规不断健全的同时,我国还逐步建立并完善了生产许可、强制认证、注册备案、监督抽查、缺陷产品召回等一系列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特别是出口检验监管方式的不断完善,有效地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
  1989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正式实施。由此,顺应中国改革开放的经济大潮,质检系统开始围绕保证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积极探索实践符合我国特色的进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制度。
  2002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对法定检验的定义做了重大修改,使得法定检验明确成为一种合格评定活动。
  2003年7月8日质检总局制定了《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它标志着现行的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监管方式的形成。该办法的出台,对加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保证出口产品质量,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目前检验监管的重点停留在对商品的批次管理和检验上,对法检目录内商品实施批批报检出证的基本工作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对外贸易量和贸易发展方式的变化。”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司长王新对于检验监管模式有着清醒认识。
  据了解,随着6年来中国对外贸易突飞猛进的高速发展以及国际经济形势日新月异的巨大变化,尤其去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原有的出口检验监管模式已逐渐不适应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趋势,不能适应国际社会对我国出口产品质量日趋增长的高度关注,以批为单位的检验监管方式也日渐不能适应现代化企业快进快出、降低库存、便捷通关的要求了。
  为此,出口检验监管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2009年8月1日,《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这意味着中国对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监管实行重大改革,按新模式进行分类检验监管。《办法》是对当前出口检验监管模式的一次重大改革,也是对多年来检验监管工作创新与实践的重要总结。
  《办法》首先是对以往检验监管方式的改革和创新,基本解决了多年来在商品实施检验和对企业实施监管的关系问题上的争论,确立了基于企业分类和产品风险分级的五种检验监管方式。同时,在企业分类中引入了企业诚信这一管理要素,在监管方式中明确采用了信用监管、验证监管等方式。这些都是根据当前我国出口产品质量状况而实施的检验监管方式改革,是一种理念上的突破。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而《办法》在8月1日正式实施,又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20周年,因而更具历史意义。”王新表示,新的分类管理办法突出了对监管为主的管理理念,注重引导企业诚信自律,增加了产品风险分析要求,由对企业的一维分类转变到通过对企业分类、产品风险分级的二维要素确定出口产品的具体检验监管方式,使不同类别企业不同风险等级出口产品的检验放行方式更加科学、更加系统。实现以下目标:对管理良好的企业,实行绿色通道或者出口免验,对质量管理水平低的企业进行严密监管,对有小问题的企业进行整改促进,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坚决进行处罚。
  “《办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在全国检验检疫系统中进一步激发改革创新的高潮,必将带动检验监管机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必将迎来一个全新的局面。”王新充满信心地表示。
点评此文章 / 写评论得积分!+ 我要点评
  • 暂无评论 + 登录后点评
  • Copyright © 2006-2020 56885.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访问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