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严格设置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前提

2008-9-8 10:33: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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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共同颁布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这标志着冻结了两年之久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将重新开启。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的违规多次转让收费公路收费权,《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一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时间如果已经超过收费期限2/3,就不得转让其收费权。(据《京华时报》) 

  收费公路,按照出资者身份的不同,分为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前者收费期最长15年,后者最长25年。通过收费权转让,将政府还贷公路变身为经营性公路,一条公路就可能多收10年过路费。此中的巨大利益空间,使得违规转让公路收费权现象一时之间蔚然成风,有关部门不得不在两年前暂停收费公路经营权转让。但一味强堵终归不是办法,于是就有了现在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主要贡献在于,明确了不能转让的几种情况,同时对转让后的收费年限做了明确,使用的主要是“排除法”和“明确法”。但笔者认为,政府还贷公路经营权的转让,其实不该是一个“不怎样就行”的问题,而理应是一个“唯怎样才行”的问题。 

  政府还贷公路与一般国有企业不同,所谓经营,主要是收取车辆过路费。道路是既定的,车流量是既定的,换个“收费员”就能扭亏为盈吗?之所以那么多政府还贷公路被转让,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为了充分利用政策延长收费期限。说白了,一转让就能延长收费期,转了就可以利益分摊,不转却只有白不转。从“已经超过收费期限2/3不得转让”这一规定中不难看出,以前靠转让能多收10年费用,现在至多只能多收5年了。但问题是,如果多收10年不合理,多收5年难道就合理吗? 

  政府还贷公路显然不应以赢利为目的,收费足够还贷就应该立即停止收费。提前规定一个15年的收费期本身就不尽合理,再随意延长收费期就更不合理。李金华的审计报告已经多次告诉我们,一些高速公路收回建设投资后,政府又批准延长收费年限,转入市场化经营,有些甚至上市再融资。 

  要转让政府还贷公路经营权,事实上只在一种情况下具有合理性,那就是:依据目前收费情形,显然不能如期收回建设投资。笔者以为,在现有“排除法”和“明确法”之外,更应该突出这一转让前提。为此,需要引入审计机制,对欲行转让的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以确定是否具有转让的必要。 

  严格设置转让收费公路经营权的前提条件,让收费公路权益转让从“不怎样就行”回归到“唯怎样才行”,以收费为目的的违规转让才能真正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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