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船协议纠纷的背后

2008-8-29 10:58: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桂慧樵 张大军
    一张拖船协议合同,让十户船民在水上锁困一年。谁是真正的受害者?受害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名船民在2008年1月,分别写在给济宁市人大和市民政局的求助信上,记者看到相同的几句话:“现在我们的生活非常困难,吃水还要到运河岸上几公里的地方去买。无钱买菜,一些年龄大的老人和怀里抱着孩子的妇女到农村菜地里捡菜叶……”
    看到这些,船民们凄惨的生活场景历历在目。令人想不到的是,这一切都来源于船民去年签订的一份运输协议。船民们做梦也没有想到,2007的6月23日与张氏兄弟签订的本以为能挣点钱养家糊口的运输协议就是他们噩梦的开始……
船民被骗
    2007年6月23日, “鲁济宁拖0254”号船头老板张氏兄弟二人想组建一个船队用来运煤。于是通过中间人联系到了“鲁济宁驳7299”号、6486号等11艘驳船。其弟张某向船民承诺说,“鲁济宁0254”号船头有“江苏省交通厅优先通行证”,并说煤炭已经进港,到港后立即就可以装船开航,船队返航时再装黄沙,并保证船民一个月内来回两个航次。船民们信以为真。6月23日下午,船民与张杰签订了运输协议,组成“鲁济宁0254”号船队,共同为张氏兄弟来承运煤炭。
    7月3日,船队到达济宁诚信港口,却不像张氏兄弟说的那样:煤炭已经进港。十几日没有进煤装船,船民有些着急,于是打电话给张氏兄弟,他们却关机,船民到港口一打听才知道,根本没有“鲁济宁拖0254”号船队的货源。船民恍然醒悟:自己被骗了。
    于是,船民要求二张解除运输合同,张氏兄弟不同意。船民们迫于无奈,只能忍气吞声,再也没有人敢提解除运输合同了。
    7月14日,张氏兄长张某私自与靖江公司签订运输合同,7月30日开始进煤,8月7日开始装船。在进煤装船过程中,由张氏兄长张某和靖江公司人员指挥装船,每条船上掺有大量的煤矸石。后经证实,原煤总计6071.52吨,杂煤844.86吨,共计6916.38吨。靖江公司当时提供的煤炭热值为5000大卡,后来经有关部门检验只有1200大卡,煤炭质量根本达不到煤炭化验单上的标准。
    据船民分析,事实上,张氏兄长张某和靖江公司各有所图:靖江公司想利用合同里张氏兄长张某有责任配合甲方在码头验收货物,并让船民保证煤炭质量和数量的条款,让张氏兄长张某和“鲁济宁0254”号船队对不合格的煤炭负责;而张氏兄长张某想利用煤炭掺假无法交货和拖延装煤时间等为筹码向靖江公司要损失。
    当时船民发现了煤炭的掺假行为就坚决不同意,担心到了厂家怕不好交货,张氏兄长张某和靖江公司的人员对船民说:“质量和数量与船民无关,只要不少船民的运费就行了。”
    直到9月14日,靖江公司才把6916吨煤全部装完。这时距船民7月3日到港已经两月有余。船民们与张氏兄弟张某签订的协议第二条约定:装卸货时间20天(一般理解为:装10天,卸10天),超期每天补助200元;第三条约定,由船头张氏兄弟张某预付每位船民10000元预付金。
    9月14日,靖江公司支付张永海15万元开航费。“我们没有得到一分钱。”船民说。船民向二张要驳船的预付金和装货超期的损失费,张氏兄弟张某对船民说:“我是为兄长张某打工的,此事我没有经办,船民要损失去找兄长张某,与我无关。”船民们找到了张氏兄长张某,张某对船民说:“船队的损失是由靖江公司进煤拖延时间造成的,应该由靖江公司负责赔偿。”为此,对于预付金和损失费二张分文不给,同时也不主张开航。
    从张氏兄弟与靖江公司签订的合同里不难看出,张氏兄长张某没有资格代表“鲁济宁拖0254”号船队,只能代表0254号拖船。也就是说,靖江公司与张氏兄长张某签订的运输合同是张某的个人行为,与十名船民无关。但船民的损失理应由二张和靖江公司赔偿。
    于是,张氏兄弟和靖江公司双双相互诉讼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双方互告
    几乎就在张氏兄长张某9月14日收到靖江公司的15万元开航费的同时,他就开始与靖江公司谈判要损失。因为张某发现依照现在船上所装的煤炭根本无法向厂家交货,而且又没有能力赔偿船民们超期的损失,所以就主张不开航,要求靖江公司修改运输合同里关于质量和数量包交的条款,并要求靖江公司赔偿船队延期费60万元。
    关于向靖江公司要损失和要求修改合同一事,二张称:与船员进行交流并争取了全部船员的意见。并说船员在座谈记录上签字均按了手印。船民对此坚决否认,说张某没有经过船民的同意就向靖江公司要损失。
    据靖江公司负责人介绍,双方在谈判期间,靖江公司曾同意赔偿张某35万元让其开航,可是张某没有与船民商量就不同意,仍要求赔偿46万元。双方从9月14日开始协商,到10月11日仍然没有结果。其后,靖江公司决定终止谈判。
    10月12日,靖江公司以0254号船队和所有权人张某收到15万元没有及时起航为由,将0254号船队和张某起诉到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10月18日,张某也把靖江公司分别起诉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及下属的安居法庭。理由有三:一、货主进货时故意拖延船队两个月之久,造成船队损失很大;二、货主在进煤时掺有大量的煤矸石,让船民在交货时无法保证煤炭的质量和数量;三、运输合同不公平。要求靖江公司修改合同里保质保量的条款。距今的9个月中,尽管张某多次找任城区人民法院和居安法庭要求公判,但任城区人民法院至今仍无音信。在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靖江公司起诉张某的案件过程中,审判法官也查明了 “鲁济宁拖0254”号船队是十名船民与0254号船头张氏兄弟共同组合的船队,船民们多次向任城区人民法院说明情况:靖江公司把“鲁济宁拖0254”号船队列为第一被告人是不对的,因为“0254号船队”不是固定的企业单位,没有在工商所注册登记,它只是“鲁济宁拖0254”号拖轮与驳船之间结合的一个名词,不具备诉讼主题资格,不符合法院诉讼及审理程序,船民才是真正的承运人、受害人,理应得到赔偿。船民要求法院应依法追加船民为案件的当事人,但法院不同意船民参加诉讼,也不给船民调解赔偿之事。
    11月17日,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07]任民一初字第1421号),判令:被告张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将自己经营的“鲁济宁拖0254”号船队,将承运的原告6916.38吨煤炭分别送到江苏省大丰电厂的自备码头,江苏省江阴市云亭电厂自备码头,江苏省江阴市潢墉电厂自备码头。
    对于这个判决,船民和张某都表示不满。记者也曾找过该院负责该案审判的张院长,他也说该判决有些不妥,但中院肯定会有个说法。
    船民和张某也向法院提出建议,要求法院协调赔偿船民损失后再起航,法院未予采纳。法院只同意给每条船主1000元的生活费,余下的水运费等船民返航后到法院来领钱。
    但是船民对法院的 “承诺”持怀疑态度。 “法院也没有向船民提供担保,船民的水运费和损失费根本无法保障。”船民说。
    同时十名船民还认为,他们的运输合同是分别与张某签订的,只知道给张氏兄弟承运煤炭,并没有同意或正式授权给张某与靖江公司签订运输合同。0254号船队不具备诉讼主题资格,而且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船民也没有参加,所以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和判决书对船民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拖再拖
    船民为了尽快解决复杂的纠纷,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11月9日,在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期间,十名船民联合把靖江公司和两张起诉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
    理由是:靖江公司没有及时提供货源造成装船超期;而二张又擅自主张不开航,造成了损失扩大;靖江公司和张某又相互起诉,导致船民不能起航。请求中院依法判令:一、赔偿原告滞船费用100万元(至开庭之日);二、解除原告与张氏兄弟签订的运输协议;三、判令原告可以依法行使对煤炭的留置权,并对船上的煤炭依法评估、拍卖,用拍卖煤炭的价款来实现相应债权。
    12月19日中院开庭审理时,迅速查明了真相,十名船民是无辜的受害人,理应得到赔偿。依照船民与张某签订的运输协议第三条:“装卸货时间为20天,超期每天补助200元。”和《山东省水运货物运价规划》第二十二条:“船舶装卸延期费因货主责任造成船舶装卸延期时,按船舶载重量,沿海每吨时0.3元,内河每吨时2.4元,向货主计收船舶装卸延期费。”
    这样,船民的损失计算方式应为:从2007年6月23日到2007年8月7日,共计44天,是船民等待装货的时间,应按每天每吨2.4元计算,共计730369.72元。从2007年8月7日到同年9月14日,共计37天,减去10天(合同装货的时间)共计27天,按合同约定每天200元,共计5400元。从2007年9月14日计算到开庭之日的同年12月19日,共计96天,每天每吨按2.4元计算,共计1576934.64元。合计共2307304.3元。
    “由于数额巨大,所以中院迟迟不予判决。”船民们说。
    2008年3月,记者到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负责该案的冯庭长提及此事时,他给记者的解释是:“此案法律关系复杂,需向分管或主管领导汇报,合议庭正在研究此案,我们会及早作出判决的。”
    船民分析法院拖延不给判决的原因有二:(1)因为任城区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是不准确的,使中院左右为难。(2)张某在任城区法院和安居法庭起诉靖江公司两个案件,8个月没有审理,三家法院和法庭的法官们为了保持案件 “一致性”,相互产生观望的状态,使船民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无奈,船民们找到当地电视台的直播民生节目组,节目播出后反响强烈,有关部门也给予重视。济宁市人民政府也向中院发出信函,要求尽快解决,但中院仍然无动于衷。
    船民多次向中院发出请求,要求中院尽快判决,其中提到对煤炭进行处理的建议,但中院始终没有回声。
    特别是今年3月27日,船民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曾带家人到中院门口请愿,要求面见中院院长关某,院长不肯出面。于是法警队长张某带领19名法警对船民不顾男女老少,一顿拳打脚踢,船民们愤怒地说。
    船民们报了警,公安部门到现场了解了详情后,竟对船民说:“这是法院的事,我们管不了。”便一走了之。旁边围观的数百名群众实在看不下去了,开始为船民打抱不平,纷纷要求院长出来,但院长自始至终没有露面。
    由于法警的殴打,造成多名船员及家属受伤。法院就派人给船民送来1000元钱,此后就不再过问。
    船民们惟一能做得就是等待中院的判决。
迟到判决
    自2007年11月9日中院受理船民的案件起,到2008年5月5日,在离6个月诉讼期结束仅有4天的时候,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作出了判决。判决如下:一、解除十名原告与被告张氏兄弟俩签订的拖船协议;二、被告张氏兄弟俩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付十名原告延期装卸费59400元;三、被告张氏兄弟俩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付十名原告停船损失费1287000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这份判决书,首先是二张及其律师表示不服,他们认为:中院不应片面的立足在某种案情事实上作出有失公平的判决。船民的损失应该由靖江公司来承担,本案是因为靖江公司进煤装船拖延两个多月,并利用运输合同保质保量的条款把掺假煤的责任推到船民身上,以及靖江公司先起诉“鲁济宁拖0254”号船队,又把诉讼主题搞错牵连了船民,才导致了船民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记者采访了本案的另一个被告靖江公司,其负责人表示无论法院怎么判决都表示服从,对此判决没有任何异议。船民和二张认为这分明是 “得了便宜卖乖”。同时船民们还认为靖江公司在判决中没有承担任何责任是法院包庇的结果。
    “没想到船民等待了11个月的判决书竟是一张白纸。”船民们说。船民损失的500多万元,法院只判给了船民134万多元。损失由二张兄弟承担,二张无能力偿还,法院更无法去执行,船民也无法拿回损失费。虽然解除与二张签订的拖船协议,法院却剥夺了船民留置煤炭的权利,船民们又不能处理船上的货物。
    到现在船民的船仍在水中浸泡,无法正常经营,每条船装有500~1000吨的煤炭,船体被浸在水中两米多深,使船体受到严重的腐蚀,有些船开始漏水,甚至有沉没的危险。现在船民和二张继续上诉,船民的船还得一直浸泡在水中。船民为了和张氏兄弟俩及靖江公司打官司,花去了10多万元的费用,船民们现已负债累累,10名船民连上诉的钱都拿不出来。
再起波澜
    2008年5月9日,船民收到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以后,张氏兄弟和船民们对本判决书不服,分别于5月22日和5月23日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个多月以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收到开庭传票。
    在此期间,任城区法院的赵法官突然找到船民和靖江公司协谈,船民们实在拖不下去了,在对法院失去了信心的情况下,经过多次商谈,靖江公司自愿补偿船民每吨130元的损失费。靖江公司表示,这与二张判决赔偿的134万多元没关系,船民可以继续上诉向二张讨要。
    2008年6月14日,已有9名船民和靖江公司达成补偿协议,只有 “鲁济宁驳6486”船主因补偿原因没有达成协议。他们想另租拖轮把11条船上的煤炭运到大丰电厂,船民和张氏兄弟都在上诉中,此案没有终结,但是谁也不敢来承运,都怕给本案带来麻烦,船民们又陷入了困境之中……
    7月10日,靖江公司租来 “沛兴拖028”号拖轮拖走煤驳,但又怕张氏兄弟阻拦。于是他们雇佣30余人为船队保驾护航,因为 “鲁济宁驳6486”号船主没有和靖江公司达成协议,船主不想跟着一起拖走,靖江公司又不肯让 “鲁济宁驳6486”驳船留下来。经双方协商,靖江公司自愿补偿 “鲁济宁驳6486”号船主10多万元损失费,并达成书面协议和口头协议。
    于是,船队准备起航。张氏兄弟的父母到 “沛兴拖028”号拖轮上阻拦起航。由于靖江公司人多,制止了张氏父母的行为,船队终于起航了。张氏父母没有办法,打电话给长子张某,7月11日中午,船队到达南阳湖留庄河口处,张某和亲友们把船队截住。并对船民和“沛兴拖028”号拖轮负责人说: “虽然法院一审判决船民解除合同,但是原被告双方仍在上诉中,判决并没有生效。又因为靖江公司对本案有重大责任,没有在法院押款,法院又没有提供担保,船队不能走,等待案件结终后再起航。”
    此后张氏家人多次阻拦船队,都遭到靖江公司阻止。7月13日船队已到达江苏沛县地段,张氏兄弟的爸爸、妈妈、爷爷、奶奶还在“沛兴拖028”号拖轮上,一直制止起航。最后经靖江公司与张氏兄弟谈判,靖江公司愿拿出钱来给张氏兄弟,就这样一起由运输协议引发的多起纠纷案就这样谢幕了。目前,该船队已通过苏北运河即将到达目的港。
    有关法律人士称:此案复杂,且涉及面广,是一起比较罕见的案例。他还提醒船民们,在签订合同时,不能仅听中间人的介绍,要详细了解对方的经营情况及经济实力,有没有承担风险的能力,一旦发生纠纷,通过法律程序可以得到及时赔偿,以保证船民的利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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